國信嘉利基金6宗違規 原法定代表人劉曉光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2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46號)顯示,經查,揚州國信嘉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嘉利基金”)存在以下行為:
一、公司未將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説明向基金投資人公開。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二、公司資金長期被股東佔用,公司財務、人員等與控股股東上海漫道投資有限公司混同。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九條的規定。
三、公司未將調查和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方法及其説明通過適當途徑向基金投資人公開。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五條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四、公司未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五條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
五、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未根據反洗錢法規相關要求識別部分客户身份,未核對客户的有效身份證件,未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六、公司沒有制定災難恢復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公司的系統運行數據中涉及基金投資人信息和交易記錄的備份未保存在不可修改的介質上;公司未制定基金投資人提供自助式前台系統失效時的備用服務措施或方案。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六條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規定》(證監基金字〔2007〕76號)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當事人劉曉光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法人代表)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劉曉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國信嘉利基金成立於2012年3月27日,註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已於2020年4月9日由劉曉光變更為付鋼,大股東為上海漫道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5%。國信嘉利基金於2012年在揚州市廣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於2014年10月14日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證書。目前已與多家業內知名的基金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本着經營規範的原則,為機構投資者及個人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核心骨幹均來自於各大銀行、知名券商和基金公司,在基金研究、投資顧問、產品開拓、客户服務等方面頗有建樹。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六十一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所使用的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説明應當向基金投資人公開。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申請註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
(三)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髮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六)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五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運作的檢查和監督,確保基金銷售業務的執行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加強對宣傳推介材料製作和發放的控制,宣傳推介材料應事先經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長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宣傳推介材料及《投資人權益須知》由總部統一製作,分支機構、合作的服務提供商不得自行製作宣傳推介材料及《投資人權益須知》,未經授權不得發放宣傳推介材料及《投資人權益須知》。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第十四條規定:公司應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據市場環境、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適時改進。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六十四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應當根據反洗錢法規相關要求識別客户身份,核對客户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確保基金賬户持有人名稱與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名稱一致,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產品時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客户身份識別的,應當通過合同、協議或者其他書面文件,明確雙方在客户身份識別、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與信息交換、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方面的反洗錢職責和程序。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六條規定:金銷售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運行,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的有關要求。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規定》(證監基金字〔2007〕76號)第十五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為基金投資人提供自助式前台系統失效時的備用服務措施或方案。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規定》(證監基金字〔2007〕7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和災難恢復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規定》(證監基金字〔2007〕76號)第三十條規定:系統數據應當逐日備份並異地妥善存放,系統運行數據中涉及基金投資人信息和交易記錄的備份應當在不可修改的介質上保存15年。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八十七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於對劉曉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0〕46號
劉曉光:
經查,揚州國信嘉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公司未將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説明向基金投資人公開。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二、公司資金長期被股東佔用,公司財務、人員等與控股股東上海漫道投資有限公司混同。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九條的規定。
三、公司未將調查和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方法及其説明通過適當途徑向基金投資人公開。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五條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四、公司未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五條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
五、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未根據反洗錢法規相關要求識別部分客户身份,未核對客户的有效身份證件,未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六、公司沒有制定災難恢復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公司的系統運行數據中涉及基金投資人信息和交易記錄的備份未保存在不可修改的介質上;公司未制定基金投資人提供自助式前台系統失效時的備用服務措施或方案。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六條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規定》(證監基金字〔2007〕76號)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關於揚州國信嘉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的事實確認書》、公司自查報告及我局執法人員收集的證據證明。
你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法人代表)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行政監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