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晚,新潮能源發佈《關於對上海證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報告等有關事項問詢函的回覆公告》,公告對上交所提出的關於公司生產經營及業績情況、油氣資產、財務會計信息、募集資金使用及前期擔保訴訟、股東臨時提案事項的問詢內容一一進行回覆。
套期保值業務提高了公司抗風險能力
應債權銀行對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以及自身為降低油價下跌帶來的風險,新潮能源以自身的生產及銷售計劃數量為上限,同國際或美國行業內知名且具備較高信譽及資金實力的銀行,開展與公司月度生產安排相匹配套期保值業務。
據瞭解,公司2019年末存量套期保值合約均為NYMEX標準化的期貨交易合約品種。具體包括:WTI油價掉期(SWAP)、地區差價掉期(SWAP)、WTI油價期權(OPTION)以及WTI油價領式期權(COLLAR)。其中,油價掉期(SWAP)為約佔全部合約的65%;其他期權類合約佔全部合約的35%。此外,在WTI油價套保的基礎上,公司還針對油田所在地的地區差價與交易對手約定了未來一段時間內一定數量的固定差價(Basis SWAP)。
正是由於公司已經對未來的部分產量進行了套期保值,在較大程度上緩解了極端低油價對公司業績產生的巨大沖擊。由於NYMEX WTI各期末期貨收盤價波動較大,導致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一季度相同期限的存量套期保值合約的公允價值跟隨市場價格波動而發生較大波動。
酒類業務毛利率12%,處於行業合理水平
2018年度,為避免因歷史遺留問題導致公司賬户、資產遭意外查封,保障資金安全的基礎上,為國內日常經營與管理提供增量資金,開展國產高端白酒的貿易。在商品的選擇上僅限於近兩年在市場表現較為突出的貴州茅台酒和五糧液,具體經營模式即公司從上游企業購入酒品,並在計劃週期內分批次向下遊批發商進行銷售,並未介入後端零售業務。
受採購渠道、所處區域、運營酒品類別和終端規模等因素的影響,國內酒類貿易企業的毛利率差異較大。根據國內高端白酒行業較為領先的貿易型企業華致酒行和壹玖壹玖披露的財務數據顯示,公司華致酒行2019年白酒業務毛利率為21.69%,公司壹玖壹玖最新公佈的2019年前三季度的毛利率為11.7%,公司毛利率12.23%處於行業的合理區間。
2019年度,公司總計兩家客户與公司發生酒類業務往來,分別為上海勍宇貿易有限公司和上海顏依貿易有限公司。新潮能源表示,上述兩家公司與公司均不存在關聯關係。
儘管受疫情嚴重影響,但銷售單價仍明顯高於採購單價。目前,隨着疫情影響的減弱,上述商品的市場需求正逐步增加,終端零售價格顯著高於批發價格,因此,公司的庫存商品不存在減值風險。
以上兩項,是備受媒體關注的事項,新潮能源明確回應,套期保值和酒類業務開展,是公司實現逆勢上揚的原因之一。
多項措施並行,應對油氣價格大跌
成本控制方面,在2019年度,公司加強了成本控制,並在原材料採購等方面增加及強化了內部控制等多項舉措,將單位變動成本(即油田作業成本及修井成本)由2018年平均的6.17美元/桶當量,下降至2019年平均的4.85美元/桶當量,同比下降約21.4%。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在極端低油價情況下的抗風險能力。
面對油氣價格大幅下跌,新潮能源表示,目前正積極對未來油價走勢進行研判,並謹慎分析未來油價走勢對公司現金流、經營業績、油氣資產賬面價值變動等產生的影響。公司擬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調整資本開支計劃、調整產量計劃、進一步降低固定成本、繼續利用套期保值減少油價進一步降低的風險、進一步優化公司財務結構(或降低融資成本)等。
募集資金擇優使用
為了緩解鑽井建設投資的需求,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節約開採成本、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的經營效率,公司變更了募集資金賬户用途,將資金主要用於有較大優勢的Howard和Borden油田的開發及運營。
新潮能源披露,截止目前,Hoople油田產量保持相對平穩,公司擬將Hoople油田作為未來的儲備資產運營。在今後油價上升、經濟效益可行的情況下,Hoople油田可以再進行二採、三採或進一步實施新工藝、新技術,以實現投資回報。
歷史遺留問題獲突破性進展
2018年12月,新潮能源就前期對外投資損失以及前任管理層的失職分別向上海、煙台兩地公安部門進行報案。並於2019年6月,收到公安機關的《立案告知書》,上海經偵對前期部分管理人員予以立案調查。因受案件複雜性、取證難度等因素影響,上述案件的偵破需要較長的時間。2020由於疫情的原因,導致案件推進進展較緩。根據公司近期與相關部門的溝通,隨着公安部門調查的深入,上述案件情況已日趨明朗,可能會有突破性的進展。屆時,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國金陽光、金志昌盛各執一詞,新潮能源稱歷史信披全面準確及時,不存在差異
針對金志昌盛是否有權代表國金陽光行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提名權,國金陽光和金志昌盛各自發表意見。
國金陽光稱,公司已無實際控制人,國金陽光將表決權授予金志昌盛的基礎已不復存在,國金陽光的提名權、表決權授予已無必要,法律關係發生了“情勢變更”。解除(撤銷)國金陽光將所持新潮能源股票所對應的提名權、表決權對金志昌盛的授權委託。
金志昌盛稱,國金陽光從未“放棄”自身的董監高提名權,而只是承諾在成為新潮能源股東後自身不行使上述權利,並承諾將提名權、表決權“無條件、不可撤銷、無償地”授權給金志昌盛行使。
新潮能源回覆,近三年定期報告中,既披露了國金陽光放棄提名權的承諾,也披露了國金陽光委託金志昌盛行使提名及表決權的承諾,系根據信披規則對相關方作出的承諾事項的引用,並不代表公司對相關法律關係進行確認的實質判斷。董事會決議公告中關於國金陽光提名權委託有效性的認定,系董事會根據現有法律文件和律師意見作出的判斷,公司針對國金陽光授權委託金志昌盛提名權的信息披露不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