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據的公告顯示,公司股票自4月27日起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處理,股票簡稱由“兆新股份”變更為“*ST兆新”,股票代碼仍為002256。兆新股份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股票交易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兆新股份涉及主要業務為新能源、精細化工、生物降解材料三大類業務。2019年兆新股份實現的營業收入約4.31億元,同比下降28.55%;對應實現的歸屬淨利潤約-2.75億元,同比下降37.12%。
中勤萬信對兆新股份2019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了鑑證,並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中勤萬信談到,兆新股份本期對青海錦泰鉀肥有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準備5000萬元,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計提金額的合理性缺乏充分依據,與之相關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未得到有效執行。
此外,兆新股份年報成績也遭到公司董監高的集體反對。兆新股份董事兼副總經理楊欽湖、董事陳實、獨立董事王叢、獨立董事李長霞、獨立董事肖土盛無法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並稱不承擔任何個人或連帶責任;監事黃浩、監事蔡利剛、監事郭茜、財務總監蘇正無法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法保證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稱不同意承擔任何個人或連帶責任;常務副總經理郭健、副總經理湯薇東、副總經理金紅英對年度報告無法發表意見。
年報遭遇董監高集體“否定”的情況在A股上市公司中十分罕見。對此,兆新股份也“閃收”深交所的關注函,需要説明董監高並不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的合法合規性,是否存在違反《證券法》等相關情形。針對公司相關問題,北京商報記者曾致電兆新股份董秘辦公室進行採訪,不過對方電話並未有人接聽。
不過,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何海鋒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兆新股份董監高的這次集體否認不符合證券法的規定,因此其聲稱不承擔任何個人責任是不合理的。即使退一步講,其集體否認符合證券法的規定,僅僅是發表公告聲稱不承擔任何個人或者連帶責任也是行不通的。根據新《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董監高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負有連帶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説,董監高要想免責,必須自證清白,證明自己對於年報中存在的虛假陳述等問題不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