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7日訊 中國證監會近日公佈了關於對新中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中冠”)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新中冠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收入確認時點不謹慎、採購返利確認依據不充分、部分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未披露代收貨款事項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新中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招股書顯示,新中冠擬於深交所創業板上市,擬公開發行股票不超過3200萬股,佔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25%,擬募集資金3.12億元,分別用於新中冠互聯網綜合服務平台升級項目、新中冠營銷及服務網絡建設項目、新中冠大數據研發運營中心(I期)、補充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營運資金項目。保薦機構為東海證券。
相關法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税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採取12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新中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新中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收入確認時點不謹慎、採購返利確認依據不充分、部分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未披露代收貨款事項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4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