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 境外機構投資A股更便利

為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5月7日發佈《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明確並簡化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要求,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參與我國金融市場。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落實取消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額度管理要求,對合格投資者跨境資金匯出入和兑換實行登記管理;二是實施本外幣一體化管理,允許合格投資者自主選擇匯入資金幣種和時機;三是大幅簡化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收益匯出手續,取消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和税務備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諾函替代;四是取消託管人數量限制,允許單家合格投資者委託多家境內託管人,並實施主報告人制度;五是完善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風險及投資風險管理要求;六是人民銀行、外匯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去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外匯局已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額度,及RQFII試點國家和地區限制。《規定》則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境內證券投資,引入更多境外長期資金,支持中國金融市場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規定》明確,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境內託管人代為辦理相關手續,合格投資者委託2家以上託管人的,應當指定1家託管人作為主報告人,負責代其統一辦理業務登記等事項。按照同日公佈的政策問答,對於原僅擁有QFII或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默認原QFII託管人或原RQFII主報告人為主報告人,無需重新辦理登記。如有調整的,應在調整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新的主報告人向外匯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對於已經同時擁有QFII和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應在新規實施後30個工作日內指定一家託管人為主報告人,並在指定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該主報告人向外匯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規定》還明確,合格投資者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應控制在不超過其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確保實需交易原則。對此,政策問答指出,合格投資者應在每個自然月初5個工作日內,根據其上月末境內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的最新規模,調整其外匯衍生品頭寸。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告知主報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對手方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或總頭寸,主報告人應監督該合格投資者在境內的整體衍生品頭寸滿足實需交易原則。

來源:金融投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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