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宣傳篇之私募宣傳,宣傳,還是宣傳……

  宣傳,宣傳,還是宣傳……

  為拓寬募資渠道,方便投資者,部分私募機構與銀行、保險等機構合作進行代銷私募基金。而個別不法份子,利用投資者對銀行、保險機構的信任,或複製保險營銷、傳銷等手段,以欺騙手段向非合格投資者兜售私募基金。

  H公司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4年底,H公司設立了h基金,並請保險公司銷售團隊進行代銷。保險銷售團隊主要針對購買了保險理財產品的客户,向其宣傳推介h基金,宣稱是保險公司為回饋老客户特別推出的正規產品,年化收益率達到9%,並有正規銀行託管。部分投資者相信了上述宣傳,於是簽訂了基金合同,約定投資金額5萬至150萬不等,投資期限為1年;2017年,部分投資者發現基金到期無法兑付,且H公司已經人去樓空。隨後,監管部門核查,發現H公司僅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了h基金1只產品,投資者數量為3名,認繳金額1億元,實繳金額0元。該基金實際於2014年底至2016年底共發行4期,涉及投資者700多人,其中大部分投資者的投資金額都不超過100萬元,託管銀行信息也不屬實。目前,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C公司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並設立了期限為45天、90天、180天、1年至10年,年化收益率為12%~17%,投資起點為2萬元的“資金託管”產品。因實際控制人具有保險從業經歷,便將保險的營銷手法複製到產品推廣上:由營銷人員打着私募基金產品的幌子向不特定對象推薦“資金託管”產品,通過舉辦大型的“理財講座”或者客户拉客户等方式,吸引客户到公司經營場地填寫《投資申請書》,公司向客户出具《合同確認函》,欺騙大量投資人,其中以中老年女性居多。C公司以《合同確認函》的方式確認投資人的投資資金,且公開宣傳、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承諾收益等行為明顯不符合私募基金本質,已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查處。

  I公司2016年3月至4月在基金業協會備案3只私募基金產品,規模1200餘萬元,涉及投資者5人。此後,再未向基金業協會備案過私募產品。然而,I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上,一直以固定年化收益率8%~14%的高息為誘餌,面向社會不特定羣體開展宣傳。I公司通過推介會、發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大肆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股權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公司業務員亦向社會不特定人羣進行宣傳,並與其簽訂所謂投資合同,吸收存款。公司對業務員予以重獎激勵,對吸收資金一定金額以上的,獎勵高級轎車。2018年,公安機關對I公司進行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近5年來,I公司客户實際認購金額數十億元,其中約六成返還客户本息,剩餘資金用於投資、運營、獎勵業務員和個人購置房產、車輛等奢侈消費。I公司的日常運營費用、給業務員的返點現金提成均達數億元,還有大量資金被公司實際控制人用於購買名貴奢侈品、夜總會娛樂等奢侈消費。

  宣傳不是過,但公開宣傳則是錯。私募基金本姓“私”,只能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推介、宣傳、打廣告。然而,不法分子利用私募基金從事非法活動,公開宣傳往往是必經之路。否則,就難以短時間內大量吸納資金,就難以募新還舊維持資金鍊,就難以誘騙非合格投資者“入局”,……。因此,現實中虛假宣傳、誇大宣傳、誤導性宣傳比比皆是,拉上“政府平台”“國企背景”“銀行保險合作”等大旗的手段層出不窮。監管也發現,非法集資的“偽私募”一般通過大量招聘低學歷人員,採取“底薪 提成”的方式激勵其兜售所謂的“私募基金產品”;銷售人員往往為了高比例提成收入,通過召開宣傳推介會、陌生拜訪、微信宣傳等方式公開宣傳產品高息、保本,誘導投資者。

  榮譽光環無法變現,不能成為投資的理由,也不能彌補投資損失;企業形象不等於經營能力,外表光鮮亮麗,內部實則千瘡百孔。投資時,不能只看宣傳效果,也不能盲目輕信所謂的政府背景,更不能直觀的通過外在表象判斷企業實力。投資者面對強大的宣傳攻勢,要多一分懷疑,少一分僥倖,切記“衝動就是魔鬼”,只要抵住“公開宣傳”第一波攻勢,非法集資也許便離你很遠、很遠。 (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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