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試點註冊製為核心內容的創業板改革來了!
昨日(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下稱“總體方案”),稍晚時候,證監會就創業板改革相關的四項部門規章公開徵求意見,深交所同步就八項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這意味着,市場期盼已久的創業板改革正式落地。此次創業板改革在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下,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借鑑科創板改革經驗,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同時推出了發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一系列基礎性制度改革。
根據證監會官網昨日晚間發佈的信息,改革後的創業板重新明確了板塊定位,即: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
基於這一板塊定位和創新創業企業的特點,此次創業板改革優化了IPO條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標準,允許符合條件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赴創業板上市,同時為未盈利企業上市預留空間。創業板存量投資者的適當性要求基本保持不變,新開户投資者則設置與風險相匹配的適當性要求。
在試點註冊制安排方面,創業板註冊制改革參照科創板的做法,將審核註冊程序分為交易所審核、證監會註冊兩個相互銜接的環節。證監會對深交所的審核工作進行監督。據悉,自主要制度規則徵求意見之日起,證監會不再受理創業板IPO申請;主要制度規則實施時,深交所開始受理新的創業板IPO申請。創業板再融資、併購重組涉及證券公開發行的,與IPO同步實施註冊制。
除試點註冊制外,本次創業板改革還對一系列基礎性制度作出了完善。包括:建立市場化的發行承銷制度,不再對新股發行定價設置任何行政限制,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等機制;完善創業板交易機制,放寬漲跌幅限制,優化轉融通機制和盤中臨時停牌制度;構建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持續監管規則體系,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體系並嚴格執行;完善退市制度,簡化退市程序,優化退市標準,完善創業板公司退市風險警示制度,並對創業板存量公司退市設置一定過渡期。
證監會自昨日起徵求意見的相關規章,包括《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草案以及《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這四部規章草案對創業板企業的註冊制安排、持續監管、發行保薦等主要制度作了規範和完善。
其中,《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完善了創業板股票公開發行條件,規定了註冊程序與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了註冊制下發行承銷的一般規定與特別要求,更加突出註冊制理念、註冊標準以及標準執行的統一。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品種的具體條件,明確了具體的註冊程序,完善了創業板小額快速發行方式,明確推出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制度安排,精簡了定向增發的審核環節。
《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在現行上市公司持續監管一般性規定的基礎上,重點圍繞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減持、重大資產重組、股權激勵等方面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差異化安排。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取消了保薦代表人事前資格准入,明確了註冊制下證券交易所對保薦業務的自律監管職責,強調了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機構強化內控要求,各盡其責、合力把關;同時加大對違規行為的問責力度。
據悉,在創業板改革推進的過程中,證監會還將會同有關方面推出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包括:認真貫徹新證券法,完善有關制度規則,嚴厲打擊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穩步推進實施新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推動社保基金、保險資金、養老金等中長期資金入市。
證監會官網發佈的信息同時表示,證監會將按照錯位發展、適度競爭的原則,統籌推進創業板改革和科創板發展。在實施創業板各項改革措施的同時,支持科創板儘快形成一定規模,樹立良好品牌和示範效應。支持科創板在基礎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推進產品創新,提高科創板投融資的便利性,更好發揮其“試驗田”的作用。(記者 馬婧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