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天猊投資實控人"老鼠倉" 與中金收益互換業務趨同交易

由 展東明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7日訊 4月2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8號)。經查明,時任上海天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猊投資”)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杜景濤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杜景濤於2015年3月成立天猊投資,2015年6月11日天猊投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杜景濤為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公司於2015年8月31日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一隻名為“天猊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天猊1號基金”)的私募證券基金產品,杜景濤為該基金產品投資經理。2015年9月7日,天猊投資作為天猊1號基金的管理人與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簽訂收益互換協議開展收益互換業務,在該項業務的執行過程中,中金公司基於天猊投資的交易指令,通過其自營賬户在二級市場交易股票。交易指令由杜景濤直接通過本人手機向中金公司交易員夏某打電話下達,由夏某使用中金公司自營賬户負責執行。

  2015年10月26日,天猊1號基金普通證券賬户802XXXXXX582開立於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5年8月11日,“杜景濤”普通賬户017XXXX142開立於海通證券上海建國西路營業部。2015年8月14日,“杜景濤”信用賬户188XXXX231開立於海通證券上海建國西路營業部。“杜景濤”賬户的資金來源為杜景濤及其配偶戴某靜的自有資金,“杜景濤”賬户的交易由其本人決策和下指令,由其弟弟杜某思負責執行,操作地點在天猊投資辦公所在地。

  “杜景濤”賬户與天猊1號基金和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換業務、天猊1號基金普通證券賬户買入交易存在趨同情況。2015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天猊1號基金與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換業務交易股票32只。該期間內,“杜景濤”信用賬户先於、同步於或稍晚於天猊1號基金與中金公司收益互換買入相同股票23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18701.32萬元。2015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6日,“杜景濤”普通賬户和信用賬户先於、同步於或稍晚於天猊1號基金普通證券賬户買入相同股票83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30844.91萬元。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杜景濤”普通和信用賬户與天猊1號基金和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換業務、天猊1號基金普通證券賬户的上述趨同交易共計虧損310.35萬元。杜景濤在調查詢問筆錄中陳述“公司產品‘天猊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賬户是客户的資金,杜景濤需要做資產組合,相對分散。杜景濤個人證券賬户和公司產品賬户交易的股票會有交叉,一般公司產品賬户所交易的股票會包含杜景濤個人證券賬户裏的股票”。

  杜景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構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杜景濤責令改正,並處以50萬元罰款。

  天猊投資官網顯示,上海天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5月,創始合夥人均來自國內知名券商和投資公司,具有國內外著名學府教育背景,從業經驗豐富,對生活和投資充滿熱愛,並對投資本身有着哲學意義上的思考和理解,不斷創造着高額的複合收益率。公司目前設有投資,研究,交易,風控,合規,客户服務等部門。天猊投資已經取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發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杜景濤作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5%,為公司創始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兼投資總監。

  此外,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2007年5月14日,杜景濤曾在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金公司”)登記註冊,執業崗位先後為證券投資諮詢(其他)、一般證券業務、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2015年6月3日,杜景濤在中金公司離職註銷。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上述行為的,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侵佔、挪用基金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杜景濤)

  〔2020〕18號

  當事人:杜景濤,男,1972年4月出生,時任上海天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猊投資)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杜景濤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杜景濤的要求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杜景濤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根據聽證情況向當事人重新履行了告知程序。當事人杜景濤再次進行了陳述和申辯,未再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杜景濤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天猊投資賬户基本情況

  杜景濤於2015年3月成立天猊投資,2015年6月11日天猊投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杜景濤為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公司於2015年8月31日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一隻名為“天猊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天猊1號基金)的私募證券基金產品,杜景濤為該基金產品投資經理。

  2015年9月7日,天猊投資作為天猊1號基金的管理人與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簽訂收益互換協議開展收益互換業務,在該項業務的執行過程中,中金公司基於天猊投資的交易指令,通過其自營賬户在二級市場交易股票。交易指令由杜景濤直接通過本人手機向中金公司交易員夏某打電話下達,由夏某使用中金公司自營賬户負責執行。

  2015年10月26日,天猊1號基金普通證券賬户802XXXXXX582開立於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掛上海股東賬户B88XXXX645,深圳股東賬户089XXXX727。

  二、“杜景濤”賬户基本情況

  2015年8月11日,“杜景濤”普通賬户017XXXX142開立於海通證券上海建國西路營業部,下掛上海股東賬户A43XXXX141,深圳股東賬户005XXXX852。

  2015年8月14日,“杜景濤”信用賬户188XXXX231開立於海通證券上海建國西路營業部。下掛上海股東賬户E03XXXX766和深圳股東賬户060XXXX496。

  “杜景濤”賬户的資金來源為杜景濤及其配偶戴某靜的自有資金,杜景濤在調查筆錄中陳述“杜景濤”賬户的交易由其本人決策和下指令,由其弟弟杜某思負責執行,操作地點在天猊投資辦公所在地。

  三、“杜景濤”賬户與天猊1號基金和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換業務、天猊1號基金普通證券賬户買入交易趨同情況

  2015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天猊1號基金與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換業務交易股票32只。該期間內,“杜景濤”信用賬户先於、同步於或稍晚於天猊1號基金與中金公司收益互換買入相同股票23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18,701.32萬元。

  2015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6日,“杜景濤”普通賬户和信用賬户先於、同步於或稍晚於天猊1號基金普通證券賬户買入相同股票83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30,844.91萬元。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杜景濤”普通和信用賬户與天猊1號基金和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換業務、天猊1號基金普通證券賬户的上述趨同交易共計虧損310.35萬元。

  杜景濤在調查詢問筆錄中陳述“公司產品‘天猊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賬户是客户的資金,我需要做資產組合,相對分散。我個人證券賬户和公司產品賬户交易的股票會有交叉,一般公司產品賬户所交易的股票會包含我個人證券賬户裏的股票”。

  上述違法事實,有天猊投資、中金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通訊記錄、相關證券賬户交易流水、銀行賬户資料、收益互換協議、收益互換交易確認書及明細報告、交易所提供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杜景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構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違法行為。

  杜景濤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天猊1號基金的交易信息不具有重大性,且隨時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公開,不屬於未公開信息。杜景濤對天猊1號基金和其個人證券賬户採用相同的投資策略,並已事前告知天猊1號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故杜景濤個人賬户先於、同步於或稍晚於天猊1號基金買入相同股票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也未違反對天猊1號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信義義務。其二,即便認定其存在違反《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和證監會的同類型行政處罰案例,亦應適用該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而不應當適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其三,杜景濤違法情節輕微,已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綜上,杜景濤請求免於或減輕處罰。

  我會認為,其一,基金產品的交易信息不同於投資策略,根據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陳述可以認定,天猊1號基金交易信息屬於未公開信息。杜景濤作為基金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知悉天猊1號基金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信息,利用其個人賬户先於、同步於或稍晚於天猊1號基金買入相同股票的行為,違反《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其二,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適用前提條件是兩部法律屬於同一位階,但《基金法》屬於法律,《私募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二者顯然不在同一位階,屬於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係,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私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罰則既適用於公募基金,也適用於私募基金,對杜景濤所作行政處罰於法有據,當事人的辯解屬於法律理解錯誤。與證監會同期對同類型案件所作行政處罰相比,本案在法律適用方面並無差異。其三,我會對杜景濤的行政處罰,已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綜上,我會對杜景濤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杜景濤責令改正,並處以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