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環生物被處罰 投資者索賠登記中
外匯天眼APP訊 : 江蘇四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四環生物,000518)4月27日發佈《關於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及結案通知書的公告》(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7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4號及《結案通知書》結案字【2020】34、35、36、38、39、41、42、43、44、45、46號)。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四環生物、陸克平等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一、四環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披露的實際控制人信息存在虛假記載:(一)陸克平控制陸宇、鬱琴芬等13個證券賬户及2個權益工具增持四環生物股票,以擴大其所控制的表決權數量。(二)陸克平與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存在一致行動關係,構成一致行動人。(三)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交易四環生物股票情況。(四)陸克平不晚於2014年5月23日成為四環生物實際控制人。故中國證監會認為,陸克平不晚於2014年5月23日成為四環生物實際控制人,且其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間實際控制四環生物。四環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無實際控制人”等關於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又經中國證監會查明,二、四環生物2014年年度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涉嫌構成信息披露違法的行為。三、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共同持有四環生物股票達5%及每增加5%時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內繼續買賣四環生物股票。四、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合計持股達30%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故中國證監會對四環生物公司及陸克平等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
之前,2019年9月23日,四環生物發佈《關於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2019]135號)。2019年1月7日,四環生物發佈《關於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送達的《調查通知書》(稽總調查字190059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因此,中國證監會對四環生物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四環生物及其實際控制人、相關責任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根據《證券法》與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財政部等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權益受損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四環生物股票的投資者開展索賠登記,代理投資者索賠。
宋一欣、厲健兩位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初步確定: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9年1月7日買賣過該股票,並在2019年1月8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且存在損失的投資者,可以起訴。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説明:
1.上述登記或預登記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按照法律規定,一經中國證監會認定該上市公司或相關責任人的證券欺詐行為成立並做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方可正式委託律師提起索賠訴訟。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結論進一步調整,並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定或認定的賠付範圍、賠付標準、計算方式為準。
2.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公司退市與否,不影響索賠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進度。
3.律師服務採用風險代理模式,即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後再行支付,同時,依據法律規定,律師不應對訴訟結果做出承諾。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證複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開户信息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及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至今,包括普通賬户及融資融券賬户,如交易次數頻繁,請提供Excel表)、包括地址電話手機郵箱在內的詳細聯繫方式。
投資者聯繫郵箱:money@service.netea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