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規範券商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展業行為
新華社上海8月15日電(記者 馬婧妤)《上海證券報》15日刊發題為《證監會擬規範券商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展業行為》的報道。文章稱,14日晚間,證監會官方網站發佈《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試行)》(下稱《管理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是指證券公司將承載證券服務功能的網絡頁面以“浮動窗口”等方式鏈接至第三方網絡平台,後台系統部署在證券公司端。該模式下,第三方網絡平台負責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相關頁面、功能模塊及其承載的內容仍由證券公司自行管理和維護,客户開户和交易行為在證券公司的實際控制下完成。
《管理規定》共二十一條,明確了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任邊界、行為規範、程序性要求、禁止性規定等事項。
具體而言,《管理規定》規定了五方面主要內容:
明確了調整範圍。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服務,適用於《管理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投資顧問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參照執行。
釐清了責任邊界。根據《管理規定》,證券公司是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任主體,第三方機構僅限於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相關信息技術服務,不得介入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任何環節。
規範了展業行為。具體要求包括:保障技術安全,證券公司應當自主運營、自主管理相關業務信息系統或功能模塊;做好數據隔離,確保第三方機構不接觸、存儲相關業務及客户數據;規範收費模式,規定費用支付上限;保持業務獨立,明確投資者保護措施,明確提示投資者該證券服務由證券公司提供。
強化內部控制要求,包括:要求證券公司事前開展內部評估、制定業務方案,並經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審查;券商須與相關第三方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其不得從事的行為;事中須持續跟蹤評估第三方網絡平台的合規性、安全性以及雙方協議履行情況,將合作納入公司合規風控範圍;事後做好應急管理,建立退出機制。
明確監督管理要求,包括信息報送要求、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監管手段、罰則等。
業內人士認為,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有利於提高券商獲客能力和服務效率,但近年來,這類業務模式也顯現出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風險。
首先,相關主體可能借助為券商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會,混淆業務活動和技術服務的邊界,違規開展證券業務;其次,相關主體可能非法截留、獲取投資者開户、交易等敏感數據,其負面行為、技術風險可能傳導至證券公司;再者,相關主體可能利用優勢地位獲取不當利益,或者開展競爭性報價,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管理規定》旨在趨利避害,構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確監管底線,將相關合作納入規範、健康運行的軌道。同時,《管理規定》釐清了證券公司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邊界,建立了適應互聯網特點的風險防範機制,將有利於引導行業機構有序創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