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怎麼收費,以後標準要規範統一了!
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報酬指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共計二十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業績報酬機制的制定和執行中應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並圍繞上述原則制定了相關條款。
為行業提供具體實踐指導,附件整合了國內現行和國際主流的業績報酬計提方法,並重點介紹了高水位法下六種主要細分計提方法的特點、適用場景和運營難度。
基金業協會公告稱,現就《業績報酬指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可在2020年6月26日之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協會。
《業績報酬指引》十大看點
業績報酬指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業績報酬的相關業務逐條做出規範,基金君整理了十大看點供大家參考。
一、在制定和執行業績報酬規則時遵循四大基本原則。
徵求意見稿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該履行信義義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遵循四個基本原則,包括(一)利益一致原則。私募基金管理人應以與投資者利益保持一致為前提,不得采用對自身明顯有利、不公平或不恰當的業績報酬計提規則。
(二)收益實現原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實現自身收益的同時,也應儘可能確保投資者擁有對等的實現自身收益的權利。
(三)公平對待原則。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公平對待同一只基金中的不同投資者,以及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投資者。
(四)信息透明原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業績報酬的信息披露環節應保證投資者享有充分且完整的知情權。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與投資者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並計入管理費,業績報酬須與基金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基金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三、業績報酬應基於整體業績,單隻基金同一份額類別的不同投資者,計提規則要一致。
徵求意見稿規定,對不同份額的投資者可以採取不同的計提比例,但其餘業績報酬規則應該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於基金的整體業績計提業績報酬,不得針對不同的投資標的或者交易策略制定不同的業績報酬規則。
廣東正大聯合律師事務所許瀚律師解讀:明確了業績報酬計提應當基於基金整體業績而非單個投資標的或交易策略的收益情況。
公平對待原則的基礎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對不同份額類別的投資者可設置不同的計提費率,但其餘業績報酬規則應保持一致,且私募基金管理人確保投資者在募集時瞭解差異化計提比例的設置。
四、規定了計提的基準和不超過60%的計提比例。
徵求意見稿規定,私募基金可預先設置業績報酬的計提基準,對超出計提基準的增值部分計提業績報酬。
設置業績報酬計提基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計提基準的相關規章制度及決策流程,並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計提基準的組成要素,要素應清晰、可量化,並與該私募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投資範圍具有相關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業績報酬計提基準的,應確保投資者在計提基準完成變更前可以贖回基金份額。
業績報酬的計提比例不應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
解讀:徵求意見稿分別從計提基準、計提比例、計提時點、計提頻率、業績報酬謝與贖回權利、分紅時計提的特殊規定來明確和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隨意計提業績報酬的行為。
五、四個計提時點,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選擇一個或多個時點計提業績報酬,計提頻率不短於3個月,鼓勵採用不短於6個月的間隔期,封閉式基金或封閉期超過一年的定開式基金兩次計提時點間隔不短於1年。
徵求意見稿規定,私募基金合同中約定的業績報酬計提時點和計提頻率應與私募基金的存續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資運作特徵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選擇在以下的一個或者多個時點計提業績報酬:(一)基金合同約定的固定時點;(二)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收益分配條件進行分紅時;(三)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四)私募基金清算時。
六、封閉式基金與封閉期超過一年的定期開放式基金可在封閉期內的分紅時點計提業績報酬。除基金清算時及前款規定情形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計提時點只能對擁有贖回權利的基金份額計提業績報酬。
七、分紅時計提的業績報酬金額不應高於當次分紅金額的60%。鼓勵私募約定業績報酬金額佔當次分紅金額的比例不高於業績報酬的計提比例。
徵求意見稿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分紅時計提業績報酬的,應至少於分紅除權日前十個交易日告知投資者並説明業績報酬計提方式。
八、如果估值公允性不能確定,私募不應該預估和計提業績報酬。
徵求意見稿規定,若私募基金投資的流動性受限資產的賬面價值合計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50%,或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在採用估值技術後公允價值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包括但不限於特殊事項停牌股票、違約債券、已掛牌但交易不活躍的新三板股票、非上市股權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應預估和計提業績報酬。
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按照“虛擬清算”原則預估業績報酬。
徵求意見稿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於基金合同約定的淨值披露日、定期報告日及開放申購或贖回日,按照“虛擬清算”原則預估業績報酬。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綜合評估實施成本、淨值準確性和波動性、對投資者的影響等因素,若預估業績報酬對基金資產淨值不產生重大影響,與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在基金合同中約定不預估業績報酬。
十、基金募集信息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招募説明書、基金合同以及持續信息披露中,及時、充分披露業績報酬相關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投資運作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盡到臨時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的義務。
六種細分計提方法各有優劣
為穩步推進國內業績報酬改革和規範,附件也充分考慮了當前中國私募基金的發展階段,逐一分析了整體高水位法、整體高水位配合單人單筆贖回時計提法、扣減份額的單人單筆高水位法、扣減淨值的單人單筆高水位法、系列會計法和均衡調整法等國內外主流的業績報酬計提方法。
部分方法在前一方法上天然的進行了優化,更貼近《徵求意見稿》正文中四項基本原則的要求,如贖回時計提更滿足收益實現原則,單人單筆高水位能夠解決計提時點後高水位以下或以上加入投資者的業績報酬少提或多提問題,更滿足利益一致原則。
但各方法在運營難度、投資者教育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也會有差別。附件客觀展示了各方法的特點、適用場景和運營難度,供行業在實踐中選擇和參考。
有滬上私募人士對此表示,單人單筆高水位份額縮減法是協會認可的基金業績報酬計提方式,對於所有份額持有人都是公允的,不存在所謂的被多計提業績報酬。優勢在於計提日可以不受基金開放日的約束,且基金淨值不變更加容易對基金表現作出評價。
在新老劃斷方面,《徵求意見稿》第二十條明確了實施日和實施日之後新設立的私募基金按照指引要求執行;實施日前已存續的基金可繼續執行當前合同,但應按照本指引對持續信息披露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附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報酬指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法律依據】為規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業績報酬相關業務,保護私募基金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等法律、法規,及《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定義】本指引所稱的業績報酬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於基金的業績表現,依據基金合同約定的計提比例、計提時點和計提頻率等相關條款收取的費用,其目的是使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長期利益趨於一致。
第三條 【適用範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業績報酬相關條款、從事業績報酬相關業務的,適用本指引。
託管人在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中約定業績報酬相關條款、監督業績報酬制定和執行的,以及基金服務機構在服務協議中約定業績報酬相關條款、從事業績報酬相關服務業務的,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四條 【基本原則】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切實履行信義義務,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制定和執行業績報酬規則時遵循以下原則:
(一)利益一致原則。私募基金管理人應以與投資者利益保持一致為前提,不得采用對自身明顯有利、不公平或不恰當的業績報酬計提規則。
(二)收益實現原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實現自身收益的同時,也應儘可能確保投資者擁有對等的實現自身收益的權利。
(三)公平對待原則。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公平對待同一只基金中的不同投資者,以及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投資者。
(四)信息透明原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業績報酬的信息披露環節應保證投資者享有充分且完整的知情權。
第五條 【基本操作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與投資者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並計入管理費,業績報酬須與基金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基金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第六條 【規則一致性】對單隻基金同一份額類別的不同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採用相同的業績報酬計提規則;對單隻基金不同份額類別的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採用不同的計提比例,但其餘業績報酬規則應保持一致。
第七條 【基金整體性】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基於基金的整體業績計提業績報酬,不得針對不同的投資標的或交易策略制定不同的業績報酬規則。
第八條 【計提基準】私募基金可預先設置業績報酬的計提基準,對超出計提基準的增值部分計提業績報酬。
設置業績報酬計提基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計提基準的相關規章制度及決策流程,並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計提基準的組成要素,要素應清晰、可量化,並與該私募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投資範圍具有相關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業績報酬計提基準的,應確保投資者在計提基準完成變更前可以贖回基金份額。
第九條 【計提比例】業績報酬的計提比例不應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
第十條 【計提時點】私募基金合同中約定的業績報酬計提時點和計提頻率應與私募基金的存續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資運作特徵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選擇在以下的一個或者多個時點計提業績報酬:
(一)基金合同約定的固定時點;
(二)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收益分配條件進行分紅時;
(三)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
(四)私募基金清算時。
第十一條 【業績報酬與贖回權利】封閉式基金與封閉期超過一年的定期開放式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在封閉期內的分紅時點計提業績報酬。
除基金清算時及前款規定情形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計提時點只能對擁有贖回權利的基金份額計提業績報酬。
第十二條 【計提頻率】私募基金任意兩次業績報酬計提的間隔期應不短於三個月。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採用不短於六個月的間隔期。
封閉式基金與封閉期超過一年的定期開放式基金在同一段封閉期內的任意兩次業績報酬計提時點的間隔期應不短於一年。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或在私募基金清算時計提業績報酬的,不受前款間隔期的限制。
第十三條 【分紅時計提的特殊規定】分紅時計提的業績報酬金額不應高於當次分紅金額的60%。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約定業績報酬金額佔當次分紅金額的比例不高於業績報酬的計提比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分紅時計提業績報酬的,應至少於分紅除權日前十個交易日告知投資者並説明業績報酬計提方式。
第十四條 【估值公允性的特殊規定】若私募基金投資的流動性受限資產的賬面價值合計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50%,或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在採用估值技術後公允價值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包括但不限於特殊事項停牌股票、違約債券、已掛牌但交易不活躍的新三板股票、非上市股權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應預估和計提業績報酬。
第十五條 【預估業績報酬】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於基金合同約定的淨值披露日、定期報告日及開放申購或贖回日,按照“虛擬清算”原則預估業績報酬。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綜合評估實施成本、淨值準確性和波動性、對投資者的影響等因素,若預估業績報酬對基金資產淨值不產生重大影響,與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在基金合同中約定不預估業績報酬。
第十六條 【募集時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説明書中充分披露業績報酬計提規則的相關事項,包括計提費率、計提方法、計提基準、計算公式、計提頻率、計提時點、預估頻率、支付時點,以及可能對未實現收益計提業績報酬、特定計提方式可能對投資者產生誤導等情況的風險警示。在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説明書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採用舉例説明等直觀、易於理解的方式向投資者介紹計提方法。
針對單隻基金不同份額類別投資者採用不同計提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説明書中説明每種份額類別的標準及其計提比例。
第十七條 【臨時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計提業績報酬當日向每個被計提業績報酬的投資者披露對應的業績報酬計提金額。計提業績報酬時涉及調整基金份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向相關投資者披露同時披露基金份額的數量變動情況。
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業績報酬計提基準的,應提前向投資者詳細披露新選取的計提基準、計提基準的變更日期和變更原因等事項。
第十八條 【定期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個淨值披露日、定期報告日、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向投資者披露預估業績報酬或計提業績報酬後的單位份額淨值。計提業績報酬時涉及調整基金份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披露單位份額淨值的同時,向相關投資者披露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量和權益金額變動情況。
第十九條 【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業績報酬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計提金額、支付金額、期初和期末餘額等。
第二十條 【規則實施】本指引自X月X日起實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設立的私募基金應符合本指引的要求。本指引發布前已設立的私募基金,按照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的要求進行持續信息披露。
(文章來源: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