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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率調整後,這家生存了6年的小貸公司“撤離戰場”

由 夏德才 發佈於 財經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黃鑫宇)8月21日,廣東省金融監管局官網發佈了一則《小額貸款公司註銷試點資格公告》。經審核,廣東省金融監管局表示,同意佛山市納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下稱“納新小貸”)註銷其小貸公司的試點資格。根據發佈時間,納新小貸因此成為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昨日正式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做出重大調整後,全國一線省市中首家被公示“註銷”的小貸公司。

這是一家已經“存在”了6年零6個月的小貸公司。廣東省金融監管局披露,納新小貸的註冊資本金為2億元。企查查顯示,納新小貸成立於2014年2月20日,經營範圍主要包括“辦理中小微企業融資及各項小額貸款”等內容。目前,納新小貸工商登記的官網顯示為無法登錄。

另據企查查股權穿透顯示,納新小貸的股東中,持股比例最高為10%的共有四家(位),分別為納新控股有限公司、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以及梁軍、潘海龍兩位自然人股東,但納新小貸並無疑似實際控制人的具體顯示。

事實上,關於廣東省金融監管局對納新小貸“撤離戰場”公示的簽署日是在昨日,即8月20日。在同一天裏,已經執行了近五年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有了較大幅度的下降。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佈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並將自2020年8月20日起正式施行。最高法表示,將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9月1日施行,下稱“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而據央行8月20日同日公佈的最新數據顯示,8月LPR保持不變,一年期LPR為3.85%,即以當前一年期LPR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將下調至15.4%。

記者看到,最高法將原《規定》第一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規定》中對適用主體的界定以及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調整,引發市場高度關注與討論。那麼小貸或網絡小貸公司是否適用本次修改?條例又會帶來哪些影響?

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彭凱律師首先從實操視角給出自己的觀點。他認為,“從司法裁判中不乏大量小貸公司、網絡小貸公司以及信託計劃的判決書。從目前各地法院判決所採用的司法解釋看,24%利率標準,成為法院判決的最終依據。”

而從個人視角來説,彭凱認為,小貸公司當前並不屬於金融機構,但“未來國家關於互聯網小貸正式的管理辦法出台後,小貸機構有可能歸入金融機構”。目前階段,小貸及互聯網小貸日常行為監管主要由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來負責。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告訴新京報記者,從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釋來看,“小貸公司更適用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因為小貸機構當前並不屬於金融機構,屬於民間金融的創新組織。”

對於影響,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認為,司法認定的利率上限,決定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定價空間,也將改變借貸市場的供給格局。“利率上限的大幅下降,對於民間借貸市場的參與主體、產品和科技創新,都將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市場將進入金融科技為王的新階段。”

同時,他也表示,民間借貸及相關業者的優勝劣汰、加速退出的趨勢,是可以預見的。“利率上限大幅下降,使得高利率覆蓋高成本模式徹底失效,而具有科技創新能力、具有更好的場景和用户優勢、實現降本增效的業者,將具有更長久的生命力。”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黃鑫宇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