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對大額現金管理的監管不斷加強,近年也與税務局加強對金融情報的交換,提交與之相關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它會給納税人帶來什麼涉税風險?
案例
四川省某市税務機關根據市人民銀行提供的金融情報,成功對本市一名高收入、高淨值(以下簡稱“兩高”)自然人實施定向税務稽查,查補個人所得税4000萬元,為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税(以下簡稱“三反”)工作進行了一次富有成效的探索。
此案查樸金額之大,證據線索之精準,都源於某市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提交了一份有關這位自然人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
(案例選自中國税務報2018年1月2日《金融情報:反“兩高”自然人逃税的利器》)
金融情報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這是規範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的文件。這兩個報告就是金融情報。
大額交易
金融情報中的對自然人大額交易是指:
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兑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自然人客户銀行賬户與其他的銀行賬户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自然人客户銀行賬户與其他的銀行賬户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對於這一量化的指標,很多人都掌握,所以現在匯入轉出時都能較好的處理,但是對於可疑交易更應引起注意,並不是沒有達到控制的金額就可以高枕無憂。
可疑交易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户、客户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户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可見這可疑交易是不受金額限制的。
反洗錢中心
如果形成兩個報告後,就要報送到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它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法人單位,是中國政府根據聯合國有關公約的原則和F A T F建議以及中國國情建立的行政型國家金融情報機構(FIU), 是為人民銀行履行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職責而設立的收集、分析、監測和提供反洗錢情報的專門機構。
金融情報與税收管理
以上説的是相關金融情報的形成,現在我們來看看,它的在税收管理上的作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税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文件。
它規定了,強化線索移送和案件協查,優化打擊犯罪合作機制。加強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税務機關與監察機關、偵查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間的溝通協調,進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線索合作機制,加強情報會商和信息反饋機制,分析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税的形勢與趨勢,不斷優化反洗錢調查的策略、方法和技術。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可疑交易線索移送和案件協查工作,相關單位要加強對線索使用查處情況的及時反饋,形成打擊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税的合力,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在這兩個文件的背景下,金融機構負有向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義務。而税務機關與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之間建立金融情報交換平台,可以讓税務機關準確獲取關係到納税人收入的金融數據,也將金融機構的大數據分析能力整合到打擊逃税工作中來。藉助這些數據和數據分析,税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都能得到有效提升。
因此,自然人特別是企業老闆們的銀行賬户,一旦出現大額和可疑交易,大數據下的徵收管理形勢,都會無處遁形。所以,我們要進一步提高對税法的遵從度,更要使資金在賬户上乾淨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