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起草指數基金指引並公開徵求意見 更好發揮指數基金資產配置屬性

  7月31日,證監會表示,為進一步規範公開募集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簡稱指數基金)設立、運作相關活動,更好發揮指數基金資產配置工具屬性,推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起草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近年來,我國公募指數基金快速發展,已成為重要的資產配置工具和資本市場重要參與力量。與此同時,指數基金一些操作層面的問題也日益增多,需要儘快予以明確。

  《指引》共十三條,主要對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標的指數質量、指數基金投資運作、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及聯接基金特殊監管要求等進行規範,具體來看有以下五點:

  一是強化基金管理人專業管理和有效風控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備充足的投資研究人員,具備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術系統,加強產品設計、份額髮售、投資運作、上市交易等全過程管理。

  二是加強標的指數質量管理。對指數成份券、編制機構等提出明確要求。指數名稱應準確反映投資方向,指數成份券分佈廣泛、流動性良好、市場容量充足,指數持續運行平穩;指數信息可供公眾免費查詢,編制方法客觀、透明、可校驗;指數編制機構在專業能力、財務實力、公司治理與技術資源等方面能持續有效保障指數正常運行。

  三是規範指數基金投資運作。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強指數基金參與非成份券投資管理;完善成份券重大負面事件應急調整機制;規範指數許可使用費收取,明確新申報產品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進一步降低基金運作成本;強化指數基金的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等。

  四是強化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及其聯接基金監管要求。明確基金管理人應加強ETF認申購、上市及其聯接基金管理,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各類投資者。

  五是證券交易所對上市指數基金配套制定自律監管規則,進一步細化標的指數質量、上市等相關要求。

  證監會表示,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完善《指引》並履行程序後發佈實施。

(文章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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