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立法護航高質量發展

“鼓勵創建省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創新平台”“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採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議’的方式引進高精尖缺人才及其團隊”“對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基金,可以設置不同比例的容錯率”……7月1日起,《山西省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條例》施行。這部條例是由省人大常委會自主起草、精心打磨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出台,標誌着我省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工作進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對促進我省加快資源型經濟轉型發展步伐必將發揮強有力的法治保障作用。

為蹚出轉型發展新路提供法治保障

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李淵介紹,省人大常委會將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融入立法工作的各個方面,打出一套“1 X”轉型綜改立法組合拳。“1”就是這部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條例,是山西轉型綜改立法的統領。“X”是系統制定一系列轉型綜改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包括開發區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規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

李淵説,創新驅動是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和建立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根本抓手,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金鑰匙”。制定《條例》是蹚出轉型發展新路的法治保障,對於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省委“四為四高兩同步”總體思路和要求,破解資源型經濟轉型的世界性難題,推動我省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崛起,具有重大意義。

據介紹,《條例》從去年5月開始起草,經過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歷經一年多的時間。經過多次調研、論證、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覆修改完善。李淵介紹,立法過程中圍繞我省面臨的創新體系整體效能不高、企業創新動力不足、科技人才隊伍不強、激勵創新的市場環境和社會氛圍仍需優化等問題,《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抓住主要矛盾,聚焦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協同發展,強化激勵,加強體系建設,用操作性強的條款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着力消除科技人員、企業家、創業者創新路上的各種阻礙,對鼓勵支持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加強人才支撐、優化創新環境、建設創新體系等作出精準有效的規定,打通了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通道,使《條例》成為一部務實管用、經得起時間和改革發展實踐檢驗的法規。

全力打造一流創新生態

科技是國家強盛之基,創新是民族進步之魂。大力加強科技創新,是我省轉型發展的基礎所在、支撐所在、希望所在。李淵表示,《條例》在立法中堅持把科技創新作為最核心、最關鍵、最可持續的競爭力,着眼夯基立制,做好創新生態的頂層設計,搭建創新體系、創新制度、創新政策框架,全力打造一流創新生態,推動各類創新主體協同互動和創新要素順暢流動、高效配置,提升科技創新對高質量轉型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處處長何劍利介紹,圍繞科技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制度創新等,《條例》均作出詳細規定。為彌補我省創新平台數量少、實力弱的現狀,《條例》明確,省政府應當在重點優勢領域建設省實驗室,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新型研發機構的發展,鼓勵創建省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創新平台,同時還針對不同的創新平台,規定了具體的支持措施。比如,省實驗室可以自主決策孵化企業投資,其自主設立的科技項目視同省科技計劃項目等一系列優惠措施,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建設規劃、用地審批、科研設備購置、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和鼓勵新型研發機構的發展。為實現重大科技成果項目轉化和產業化,《條例》規定建立定向研發、定向轉化、定向服務的訂單式研發和成果轉化機制。此外,在科研經費使用、科研成果歸屬、科技創新的交流合作、科技成果獎勵和優惠政策方面,《條例》也作出了突破性的規定,為科技創新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

關於人才制度創新,《條例》規定要設立人才專項基金和人才發展基金,用於人才引進、培養、激勵、服務以及支持人才創新創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採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議”的方式引進高精尖缺人才及其團隊;鼓勵通過顧問指導、短期兼職、項目合作、技術諮詢等方式,引進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同時規定,省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設人才大數據平台,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庫和專家人才數據庫,組建高層次人才服務聯絡中心,實施晉商晉才回鄉創業創新工程。

構建體系理順體制機制

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各種矛盾交織疊加、錯綜複雜,這就必然會碰到更深層次的體制機制問題。李淵表示,《條例》在努力解決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中的體制機制問題上,對構建指標體系、標準體系、統計體系和考核體系等分別作出規定,使體系建設更加紮實更加完善。

環境優化是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保障,精準有效的政策體系是支撐。關於環境優化,《條例》規定,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運用和協同保護機制;完善以智創城載體的雙創體系,對認定的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示範園區按照規定給予税收優惠和財政支持。同時特別規定,對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基金,可以設置不同比例的容錯率,支持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和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創新型項目;對於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創新項目,只要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經論證後允許結題,承擔該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繼續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的創新項目不受影響。何劍利説,這些規定從多方面、多角度構建起有利於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策環境。

關於體系建設,《條例》明確,省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指標體系、政策體系、標準體系、統計體系和考核評價體系,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明確應當根據質量第一、效率優先的要求,設置體現發展綜合質量效益和新發展理念的指標,並適時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同時規定,省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制定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綜合評價指標,對科技創新、產業創新、人才支撐、環境保障、體系建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要作為縣級以上政府年度考核內容,並向社會公佈。《條例》還規定,省政府應當對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和省支持創新驅動相關政策措施、體現高質量發展要求的情況,定期開展專項督查和評估,促進各項政策落地生根。(記者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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