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城回覆深交所:將建立財務資助資金調撥審批機制

陽光城回覆深交所:將建立財務資助資金調撥審批機制

新京報快訊(記者 趙昱)在收到深交所的函件後,5月29日早間,陽光城回應稱,函件中關注的該公司向“合併報表範圍外或持股比例不超過50%的房地產項目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一事,主要為該公司對聯營、合營企業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股東投入,以及按照股權比例對並表項目富餘資金進行調撥,屬於房地產行業的通用合作方式。

日前,陽光城收到深交所相關監管函件,函件指出,“經查,你公司於2015年至2020年期間,存在向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外或持股比例不超過50%的房地產項目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但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情形,期間你公司使用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深交所提出,希望陽光城方面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有關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對此,陽光城於今日早間回應稱,“合併報表範圍外或持股比例不超過50%的房地產項目公司提供財務資助”只存在於兩種情形。其一,按照股權比例對聯營、合營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股東投入;其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該公司按照股權比例對並表項目公司富餘資金進行調撥,合作方作為股東亦按股權比例享受富餘資金調撥權。

陽光城進一步表示,以上情形雖在會計上記入其他應收款,但本質上是該公司為進行房地產開發主營業務、享有項目股東權益而進行的權益性投入,在風險承擔機制上為同股同權,並非為賺取固定收益而對外提供資金。上述資金流轉也是房地產行業的經營慣例及通用合作方式,是行業的普遍現象。

針對未進行審議的原因,陽光城認為,上述資金流轉均為該公司房地產開發主營業務經營行為,實質與項目權益掛鈎,並不是為獲取固定收益的資金拆借,也非不公允佔用上市公司經營資金,因此該公司認為,上述資金流轉不屬於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對財務資助的定義範圍,故未將以上交易行為認定為財務資助,僅當作項目投入在半年度報告及經審計的年度報告中披露。隨後,該公司表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團內建立有效的財務資助資金調撥審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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