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貸款新規:強化助貸行業馬太效應 助推輕資本模式
近年來,互聯網與金融業的融合不斷深入,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的互聯網貸款業務快速發展,各類商業銀行都在嘗試以不同模式不同程度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另一方面,伴隨着互聯網金融整治之風,互聯網金融公司紛紛退出P2P網絡借貸業務,許多大型企業選擇轉型金融科技,發力“助貸”,為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提供服務。
7月17日,由銀保監會制定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正式施行,對貸款合作管理制定了多項規定,為進一步規範“助貸”業務指明瞭方向。
那麼,《辦法》對“助貸”行業有何影響?“助貸”業務又會走向何方?
“助貸”行業管理精細化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的合作機構,是指在互聯網貸款業務中,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電子商務公司、非銀行支付機構、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機構。
互聯網金融公司轉型而成的金融科技公司就屬於其中。
5月9日,銀保監會網站發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管理辦法》),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答記者問上,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部分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較為粗放,如沒有建立全行統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機構資質存在缺陷、對合作機構的持續性管理不足等,引發銀行聲譽風險。為引導商業銀行審慎開展與合作機構的合作,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
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撰文指出,對金融科技公司而言,《辦法》是“穩定器”,將促進並規範互聯網貸款相關合作。《辦法》雖然沒有直接提及“助貸”“聯合貸款”,但對與商業銀行在互聯網貸款業務方面開展合作持較為開放的態度。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電子商務公司、支付機構、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機構,均被列為合作機構範圍;除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有效開展外,其他環節均可委託或部分委託合作機構開展。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費用。
“金融科技公司等合作機構應藉助政策東風,規範合作行為,發揮在客户引流、資金支持、風險防控等方面的優勢,彌補商業銀行等機構在客户需求、資金來源和風控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構建良性互動的‘商業銀行+助貸機構+增信機構’合作模式。”董希淼稱。
樂信CEO肖文傑表示,整體來看,《辦法》展示出監管部門對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態度的積極轉變,最受外界關注的一點在於,新政為助貸業務合規了指明方向,行業有望迎來良性快速發展。新規對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範圍,作出概括性定義,將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聯合貸款、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均納入合作機構範疇。
他説:“換句話説,以往一直被誤解為P2P的助貸機構正式獲得監管‘正名’。”
一位“助貸”行業的業內人士稱,正式發佈的新規和之前的徵求意見稿,基本上差別不大。對於助貸今後的機構合作模式,貸款產品模式及額度,產品信息披露要求,大數據隱私保護,各參與方風控要求等等方面算是最終落地,未來在助貸業務中,各方的權責角色界限要求,都進一步明確,是有利於助貸業務更健康的進一步發展的。
名單制管理是否有馬太效應?
從具體內容看,《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行統一的合作機構准入機制,實行合作機構的名單制管理,並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同時,在合作期間對合作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全面評估一次,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准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係。
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新宇、陳嘉偉撰文表示,以助貸行業為例,對助貸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的影響在於可能導致助貸行業的集中化、頭部化趨勢進一步增強,擠壓中小助貸平台的生存空間。對商業銀行等資金方而言,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及名單制管理,很多時候就意味着和大平台、資本實力雄厚的平台合作。但商業銀行在選擇合作機構時也應當適度分散,避免對單一合作機構過於依賴。
“業內預計,助貸行業在規範快速發展的同時,行業馬太效應也會更加顯著。”肖文傑也表達了類似觀點。
上述業內人士則認為,有這個形式的要求,會一定程度提高合作機構准入門檻,在後續業務不斷拓展的過程中,給頭部機構增加背書,很多小的機構,因為準入門檻的限制,會增加合作成本。但是另一方面,銀行對於助貸業務的佈局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後續隨着資產和渠道在細分上的變化調整,銀行修改自己的合作機構白名單也不是沒有可能,特別是小銀行,他的靈活性和業務上的渴求度是不一樣的。
在息費收取上,正式稿保留了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可以向借款人收費的除外規定。肖文傑指出,這是首次突破了監管部門長期以來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的限制為保險公司和擔保機構參與助貸業務掃清了障礙,也有助於持相關牌照的金融控股集團加強旗下業務板塊聯動。
另外,在擔保增信方面,助貸行業也將迎來更嚴格的審查。
正式稿相較於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商業銀行不得因引入擔保增信放鬆對貸款質量管控”的表述。“這實質是強調商業銀行應當具備對互聯網貸款的自主風控能力。”劉新宇、陳嘉偉稱。
劉新宇、陳嘉偉認為,行業實踐中,在監管提出“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的要求後,合作機構多傾向於通過收購/新設持牌的融資擔保公司的方式,以融資擔保公司向商業銀行提供擔保,具體模式上可能還會輔之以“保證金”“反擔保”等安排。但實踐中不少融資擔保公司實際上僅僅是“空殼公司”,只是具備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資質,而不具備實質承擔擔保責任的能力。對於這類型的融資擔保公司,需要商業銀行在合作時加強對其增信能力的審查。
據瞭解,在互金公司紛紛轉型,與銀行、信託、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開展助貸業務時,金融機構為了控制風險,一般要求互金公司提供擔保。因此,融資擔保牌照是互金機構開展助貸業務的一塊必備牌照。
當前,多家美股上市的互金平台都已拿到融資擔保的牌照,如嘉銀金科(NASDAQ:JFIN)、信也科技(NYSE:FINV)、樂信(NASDAQ:LX)、小贏科技(NYSE:XYF)、趣店集團(NYSE:QD)、360金融(NASDAQ:QFIN)等。
輕資本模式更符合《辦法》要求
一位助貸行業業內人士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他從多家企業的風控和金融合作業務負責人處瞭解到,《辦法》助推了輕資本模式的推行,因為其更符合《辦法》裏對金融科技平台和銀行等資金方助貸模式的發展方向的要求。
什麼是“輕資本模式”?該模式是相對於以往助貸機構要交5%—10%的保證金給金融機構以進行“兜底”的“重資本模式”而言的,助貸機構不需繳納保證金“兜底”,只賺取獲客與風控的服務費,只需將借款客户做完第一道風控後導流給銀行,是否放貸給客户,額度多少都由金融機構自行決定。
該業內人士表示,隨着互聯網的發展,用户的金融使用習慣發生變化,對傳統金融機構來説,獲客渠道和風控模式都變了,金融科技平台發揮在獲客和風控技術上的優勢,與金融機構形成良好互補。並且,近兩年,市場上優質的資產相比資金更為稀缺,手握優質資產的平台拿回了話語權,這些平台為了解決業務規模限制的問題,無法繼續提供兜底模式的助貸,資金方為了獲取優質資產,只能讓步。資金方讓步的同時,也因為承擔了更高的風險而獲取了更高的利潤。隨着政策的落地和輕資本模式的推行,更早接受這一模式的資金方,還可以積累更多在助貸合作上的風控經驗和服務經驗,掌握先發優勢。
“目前頭部金融科技平台的助貸裏的輕資本模式也被更多的推行,比如樂信一季度分潤業務佔比大約為26%,到目前佔比約30%,計劃到年底將該部分業務佔比提升至50%。”該業內人士説。
澎湃新聞見習記者 葉映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