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網站消息,7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並簡化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要求,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參與我國金融市場。
規定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
落實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額度管理要求,對合格投資者跨境資金匯出入和兑換實行登記管理。
實施本外幣一體化管理,允許合格投資者自主選擇匯入資金幣種和時機。
大幅簡化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收益匯出手續,取消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和税務備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諾函替代。
取消託管人數量限制,允許單家合格投資者委託多家境內託管人,並實施主報告人制度。
完善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風險及投資風險管理要求。
人民銀行、外匯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利好股市和債市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稱,此次落實取消QFII和RQFII境內證券投資額度管理要求,對合格投資者跨境資金匯出入和兑換實行登記管理有利於引導更多外資流入中國資本市場,包括股市和債市。四月份北向資金重新流回A股533億元,預計後續還會加速流入A股。利好股市和債市,特別是外資流入比較多的白龍馬股和科技龍頭股更受益。
“去年以來,中國資本市場包括股市和債市先後納入多個主要國際指數。納入指數後,國際投資者對於中國資本市場配置的意願和積極性都在提高。這項舉措也有利於進一步提高人民幣在國際金融市場的地位和作用,對人民幣國際化、我國資本項目開放等都將發揮積極作用。”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温彬表示。
另外,規定中明確,人民銀行、外匯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温彬稱,外匯管理還是要堅持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相結合的管理框架,確保資本項目的開放在一個平穩有序的狀態下,保持一個總體平穩的態勢。
中商智庫首席研究員李建軍強調,此次取消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限制,是金融開放的一個重大舉措。特別是考慮到當前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擴展企業融資渠道的關鍵階段,擴大金融開放讓更多的國際投資者參與中國資本市場建設,有利於價格發現,增強價值投資,促進資本市場規則和制度建設。
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
境內證券投資
去年9月10日,外匯局已決定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額度限制。與此同時,RQFII試點國家和地區限制也一併取消。
此次出台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是在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投資額度限制後,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
此次規定主要聚焦於對合格投資者跨境資金匯出入和兑換實行登記管理、允許合格投資者自主選擇匯入資金幣種和時機、大幅簡化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收益匯出手續、取消託管人數量限制等方面。
自主選擇匯入資金幣種和時機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規定明確,允許合格投資者自主選擇匯入資金幣種和時機。
規定表示,合格投資者可自主選擇匯入幣種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合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進行投資的,可根據投資計劃等,及時通知託管人直接將投資所需外幣資金結匯並劃入其與外幣專用賬户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户。合格投資者匯入人民幣進行投資的,可根據投資計劃等,將投資所需的境外人民幣資金直接匯入其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户。
對於新規實施後,境外機構投資者如何實施主報告人制度,央行在政策問答中明確,對於原僅擁有QFII或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默認原QFII託管人或原RQFII主報告人為主報告人,無需重新辦理登記。如有調整的,應在調整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新的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對於已經同時擁有QFII和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應在新規實施後30個工作日內指定一家託管人為主報告人,並在指定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該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合格投資者應協助新的主報告人做好與其他託管人之間的信息報送等銜接工作。相關登記無需到現場辦理,主報告人可選擇將登記所需材料郵寄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明確衍生品交易管理
在投資風險管理方面,規定明確,合格投資者在境內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僅限於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外匯風險對沖產品和符合規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與作為交易基礎的境內證券投資項下投資風險敞口應具有合理的相關度。
合格投資者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應控制在不超過其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不含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户內人民幣存款類資產),確保實需交易原則。
合格投資者可通過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託管人或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為合格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應當遵守實需交易原則。
對於合格投資者應如何調整其外匯衍生品頭寸以確保操作中滿足實需交易原則,央行在政策問答中明確,合格投資者應在每個自然月初5個工作日內,根據其上月末境內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的最新規模,調整其外匯衍生品頭寸。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告知主報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對手方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或總頭寸,主報告人應監督該合格投資者在境內的整體衍生品頭寸滿足實需交易原則。
另外,央行表示,合格投資者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的,在外匯衍生品合約到期時,託管人應根據合格投資者指令劃轉外幣或人民幣至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並從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接收結轉的人民幣或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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