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島新一季!證監會藉助北斗衞星找扇貝 一連串“彌天大謊”被揭開!
還記得連續上演了“扇貝跑了”、“扇貝餓死了”、“年報不保真”劇情的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獐子島”)嗎?今天,“扇貝到底去哪兒了”這出“懸疑劇”又有了新進展!
剛剛,證監會發布消息稱,證監會近日依法對獐子島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
證監會查明,獐子島及公司董事長吳厚剛等人涉嫌財務造假、“秋測”虛假記載,以及未及時披露業績變臉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依法對獐子島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15名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罰款,對4名主要責任人採取5年至終身市場禁入。
這是監管部門按照原證券法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作出的頂格處罰。
寅吃卯糧、操控業績 獐子島財務“乾坤大挪移”
2018年初,獐子島公告披露公司進行2017年年末盤點時,發現因海水温度異常、餌料短缺等原因導致扇貝死亡,公司擬核銷存貨並計提跌價準備6.29億元,全部計入2017年度損益,公司2017年度淨利潤由盈轉虧。
獐子島業績“變臉”引起輿論一片譁然。好好的扇貝怎麼會在進行年末盤點時突然“餓死”?原因還要從2016年的盈利説起。
公開信息顯示,2014年以來,獐子島經營持續惡化,連續兩年虧損。2016年,獐子島利用公司營業成本核算與採捕面積直接掛鈎的特點,隨意記錄採捕海域,在營業成本上做文章,進行業績操縱。
證監會查明,2016年,獐子島公司通過少報扇貝採捕海域面積13.93萬畝,少計營業成本、營業外支出的方式,虛増了當年利潤1.3億元。2017年,獐子島又以扇貝死亡為由,將以前年度已採捕完畢未結轉成本的虛假庫存一次性核銷,造成2017年利潤虛減。
這一波寅吃卯糧的財務“乾坤大挪移”操作,導致獐子島財務報告連續兩年嚴重失實。
記者從相關渠道瞭解到,獐子島增殖分公司每月底集中結轉底播蝦夷貝成本,以相關責任人每月底提供的當月蝦夷扇貝捕撈區域(採捕座標)作為成本結轉的依據。然而,這整個過程既沒有逐日採捕區域記錄可以參考,財務人員也沒有有效手段進行核驗,表明公司內控存在嚴重缺失。
藉助北斗衞星定位找扇貝 虛假記載迷霧被撥開
據介紹,獐子島屬於海洋水產養殖業,蝦夷扇貝庫存難以肉眼觀測、採捕作業海域難以事後追溯,這導致公司的造假手法極為隱蔽。對其查證又涉及對數十米海洋深處數百萬畝海域水產品底播經過、捕撈情況的客觀查證,追溯難度前所未有。
然而,即使再隱蔽的造假手法,也無法逃脱高科技查案的恢恢天網。
此次查辦獐子島案的過程中,證監會藉助了北斗導航定位系統,委託專業機構中科宇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東海水產研究所,通過獐子島採捕船衞星定位數據,還原了採捕船隻的真實航行軌跡,進而復原了公司真實的採捕海域,最終揭開了獐子島財務造假手段的謎題。
專家介紹,北斗衞星導航系統是我國自主建設,獨立運行的衞星導航系統,其數據具有很好的時空特徵,民用定位數據的精度在10米以內,能夠記錄漁船位置、航速、航向等。這一系統在調查中的創新性運用,讓獐子島自以為隱蔽的造假手段暴露無遺。
除了財務造假,證監會還通過定位數據查明獐子島“秋測”存在虛假記載。
2017年9月,獐子島披露了《關於開展2017年秋季底播蝦夷扇貝抽測的公告》,2017年10月25日,獐子島披露了秋測結果:按原定方案完成全部計劃120個調查點位的抽測工作,對135萬畝海域的庫存進行預估,公司底播蝦夷扇貝尚不存在減值的風險。
然而,證監會對“獐子島科研19”號船航行定位信息進行分析發現,獐子島的記錄和船航行軌跡並不相符。其中有60個點位被抽取但卻並未執行檢測,秋測結果被證實存在虛假記載。
此外,證監會查明,獐子島還涉嫌未及時披露信息。在不晚於2018年1月初,獐子島財務總監勾榮便已知悉公司2017年淨利潤不超過3000萬元,全年業績與原業績預測偏差較大,並向公司董事長吳厚剛進行彙報。
根據原證券法相關規定,獐子島應在2日內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但獐子島遲至2018年1月30日方才予以披露,涉嫌未及時披露信息。
獐子島依法獲頂格處罰 新證券法將更好護航法治市場環境
證監會今日公告了依法對獐子島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的情況。證監會官網發佈的信息稱,獐子島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證監會對獐子島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15名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罰款,對4名主要責任人採取5年至終身市場禁入。
法律專家接受採訪表示,雖然針對獐子島的行政處罰看起來“不夠重”,但這已經是相關機構依法作出的頂格處罰。根據原證券法,對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最高罰額為60萬元;對直接負責人員等頂格罰額為30萬元。
今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針對證券違法的新罰則也正式落地。根據新證券法,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最高罰款100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最高罰款500萬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無論是新證券法還是原證券法,在法律適用時都要堅守法治思維,要用足用好相關法律法規。獐子島違法行為發生在新證券法實施前,但是處罰在新證券法實施以後。為了鑄造資本市場的法治的公信力,還是應當按照“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來處理。
劉俊海認為,如果打破規則,只講嚴格不講規範,只講打擊不講法治,則市場各方對於法治環境的信仰和敬畏將受到一定影響。“我們要在法治的框架內來解決問題,違反法治原則,監管也將失去公信力。”
在南開大學金融研究院院長田利輝看來,法律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原先發生的問題適用原先的法律規定;同時也要看到,對違法行為的懲處不僅僅是行政處罰一項,還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追責等層面的法律責任。
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認為,造假行為不管從哪個方面來看都嚴重損害了投資者正當權益,並與建設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環境相悖,加大監管處罰力度是震懾不法行為的重要手段。
劉俊海也提出,新證券法加大了對財務造假、信披違規等行為的懲處力度,將有助於打造風清氣正、海晏河清、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包容普惠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新證券法實施後,應當不斷提高違法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確保違法成本高於失信收益;應當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確保守信收益高於守信成本;應當提高維權收益,降低維權成本,確保維權收益高於維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