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1日訊 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關於對井家斌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井家斌作為北京宇信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信科技”,300674.SZ)副總經理,於2021年12月28日在未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減持宇信科技股票1.00萬股。
井家斌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井家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宇信科技是國內規模最大的金融科技解決方案市場的領軍者之一。2021年半年報顯示,公司主營業務包括軟件開發及服務、系統集成銷售及服務和創新運營服務三大類,產品和解決方案全面覆蓋業務類、渠道類和管理類解決方案。
宇信科技於2020年5月20日聘任井家斌為公司副總經理。宇信科技2020年年報顯示,井家斌1992年7月至1998年12月任輕工業部北京規劃設計院助理工程師、工程師,1999年1月至2003年5月任IBM中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任寧夏馬斯特投資集團公司總經理,2006年5月任北京宇信鴻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2014年9月任公司東部大區總經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井家斌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井家斌:
經查,你作為北京宇信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信科技)副總經理,於2021年12月28日在未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減持宇信科技股票10,000股。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