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宇陽 李海媛)12月15日,吉林證監局發佈關於對集安市萬資人蔘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資人蔘產業基金”)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據悉,萬資人蔘產業基金存在未採取調查問卷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未自行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基金合同未約定基金的認購、贖回的程序和方式等違規行為,故吉林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萬資人蔘產業基金應在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宇陽 李海媛)12月15日,吉林證監局發佈關於對集安市萬資人蔘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資人蔘產業基金”)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據悉,萬資人蔘產業基金存在未採取調查問卷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未自行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基金合同未約定基金的認購、贖回的程序和方式等違規行為,故吉林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萬資人蔘產業基金應在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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