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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電子2014年報虛假記載 時任總經理葉欣等收警示函

由 希學英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3日訊 今日,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葉欣、段春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同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同洲電子,股票簡稱:ST同洲,002052.SZ)於2014年提前確認職工薪酬負債,導致公司披露的《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葉欣、段春輝分別作為同洲電子時任總經理、時任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下同)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二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律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贊成票,又在定期報告披露時表示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相關人員給予警告並處國務院規定限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 利用新聞報道以及其他傳播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敲詐勒索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向有關部門發出監管建議函,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葉欣、段春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葉欣、段春輝:

  經查,深圳市同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洲電子或公司)於2014年提前確認職工薪酬負債,導致公司披露的《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你們分別作為同洲電子時任總經理、時任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下同)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