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編者按:11月24日,銀保監會官網公佈《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着力於進一步強化監管引領,提升准入監管工作有效性,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引導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託業轉型發展,並進一步規範明確信託公司行政許可准入標準,強化股東監管,對擬成為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盈利能力、淨資產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要求。同時,進一步落實金融行業對外開放政策,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
強化監管引領 優化公司治理機制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昨日,銀保監會發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着信託行業的不斷髮展、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進一步擴大開放政策的持續推進,為適應當前監管要求和行業新發展階段需要,銀保監會結合前期市場準入工作實踐,出台了本《辦法》,着力於進一步強化監管引領,提升准入監管工作有效性。
《辦法》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明確了以下要求:一是強化非金融企業入股信託公司資質要求,對擬成為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盈利能力、淨資產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准入標準。二是強化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要求自有資金出資。三是嚴格規範信託公司股權質押,進一步要求股東承諾不以所持有信託公司股權的受(收)益權等形式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四是明確信託公司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應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託公司章程。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分析師周茂華表示,《辦法》在信託公司設立條件,股東管理和股東權利義務,對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行業匹配等方面提出了詳細要求,有助於信託業迴歸本源、規範發展。
在引導信託公司轉型發展方面,上述負責人表示,一是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准入條件,適當放寬對信託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二是引導信託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新增信託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內容。三是優化信託公司公司治理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託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為落實進一步對外開放政策,《辦法》取消了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周茂華認為,《辦法》通過優化許可流程程序,簡化申請材料,降低准入門檻,增加業務品種等,利好外資進入國內市場。
中銀國際證券非銀分析師蘭曉飛認為,引入外資投資者進入信託業的初衷是通過境外股東幫助參股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增強業務拓寬能力、提升風險管理水平等。目前,中國信託業正經歷資管新規後的行業轉型,監管希望通過引入外資持股股東,增強信託業的全球配置能力、主動管理及投資能力以及風險管理能力的初衷不變。《辦法》取消外資入股信託公司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將提升國內信託吸引力,催生外資在國內市場佈局,增強市場多元活力。
分析人士認為,對於信託公司而言,強化監管導向,主要是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引導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真正實現信託業轉型發展。為此,信託公司需要加大力度發展慈善信託、財富管理業務、服務信託等。
高管任職資格需徵求銀保監會意見
據財聯社報道,本次《辦法》在任職資格許可程序方面做了額外要求,關於董事長、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總裁)的任職資格許可應在徵求銀保監會意見後作出決定。
而在《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中,信託公司申請核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向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由銀保監局審查並決定,並抄報銀保監會。
另外,相比之前的《徵求意見稿》,本次《辦法》對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要求提升,第五章第五十一條第四款“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或已整改到位並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調整為“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籌建信託公司,應當由出資比例最大的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由銀保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保監會審查並決定。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據北京商報報道,結合前期出台的《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制度文件,《辦法》強化了非金融企業入股信託公司資質要求,對擬成為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盈利能力、淨資產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准入標準。
具體來看,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年終分配後,淨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30%;如取得控股權,年終分配後淨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40%;權益性投資餘額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額);如取得控股權,權益性投資餘額應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額)等要求。此外,《辦法》還強化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規範信託公司股權質押。
壓實責任、合規經營一直是監管反覆強調的重點,亦如央行行長易綱近日在《中國金融》雜誌發文中提到,出現重大金融風險後,問題機構的股東必須首先承擔損失,股東權益清零後依然存在缺口的,由相關大債權人依法分攤。一位信託公司從業人士表示,“合規確實是信託行業這幾年的關鍵詞,此次《辦法》也加強了對信託公司股東的管理,併購資金來源也是加強監管的一種思路”。
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直言,《辦法》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提出的要求,主要落腳點還是在明確信託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穿透管理,通過多重措施,保障信託公司實控人明晰,避免隱形股東對信託公司獨立運營造成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