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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樂股份IPO違規收證監會警示函 華安證券保薦遇波折

由 泉亮霞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7日訊 中國證監會近日公佈了關於對四川菊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菊樂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菊樂股份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分公司出納挪用公司資金髮生額累計達9577.89萬元且首次申報稿未披露該事項、貨幣資金披露不實、內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返利計提不準確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菊樂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招股書顯示,菊樂股份擬於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3082.76萬股,公司股東不公開發售股份,公開發行的股份佔發行後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25%,擬募集資金5.59億元,分別用於年產12萬噸乳品生產基地項目、温江乳品生產基地技術改造項目、營銷服務中心升級建設項目、研發中心升級建設項目。保薦機構為華安證券。

  相關法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覆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四川菊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四川菊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分公司出納挪用公司資金髮生額累計達9577.89萬元且首次申報稿未披露該事項、貨幣資金披露不實、內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返利計提不準確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