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央行:網絡小額貸款不得用於債券、股票等投資和購房

  11月2日,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就《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提出,對自然人的單户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該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為貸款金額最高限額;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的單户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銀保監會、央行:網絡小額貸款不得用於債券、股票等投資和購房

  意見稱,小額貸款公司應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網絡小額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二)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

  (三)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意見要求,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意見提出,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

  (三)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

  (四)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辦理線下業務;

  (五)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意見還指出,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要求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業務辦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瞭解貸款金額、期限、價格、還款方式等內容,並在合同中載明。禁止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禁止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方式催收貸款。禁止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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