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流動資金緊張,認繳出資日期到了必須繳納嗎?

在設立公司的時候,是需要有股東出資的,為了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法律規定股東並不需要實際出資,可以認繳出資.股東是需要在自己的出資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那麼公司流動資金緊張,認繳出資日期到了必須繳納嗎?

網友諮詢:

A有限公司成立於2020年5月20日,註冊資本200萬元,甲與乙為A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股權佔比分別為80%與20%。根據公司《章程》,甲與乙均為認繳出資,甲的出資於2035年5月20日之前繳足,乙方的出資於2025年5月20日之前繳足。B公司與A公司因業務往來,對A公司享有180萬元到期債權。據瞭解,A公司賬面上只有10萬元流動資金,且無其他資產。認繳出資日期到了必須繳納嗎?

公司流動資金緊張,認繳出資日期到了必須繳納嗎?

山東濟信律師事務所侯盼盼律師解答:

認繳出資日期到了必須繳納。認繳出資的期限由股東約定法律不做限制。

認繳出資就是説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註冊資本大小和註冊資本認繳期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山東濟信律師事務所侯盼盼律師解析:

目前註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説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註冊資本大小和註冊資本認繳期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所以,關於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的規定就是股東自己約定。

公司註冊資本改為認繳制,除了銀行、保險等企業,承諾認繳多少,何時繳多少都可以,但承諾二年內繳清如果不繳清就是違背承諾,豈不是失信了嗎?所以可以及時繳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繳清期限。

山東濟信律師事務所侯盼盼律師本科畢業於南昌大學,研究生畢業於中南大學(全日制)。執業以來主要從事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法務、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及刑事辯護等專業領域,獲得當事人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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