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鎖定康美藥業

  新華社北京4月17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昝秀麗)證監會4月16日宣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對康美藥業啓動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管轄。同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發布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當日就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此次康美藥業普通代表人訴訟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這是資本市場發展歷史上的一個標誌性事件,無論是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還是對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並將產生積極深遠影響。這也是落實國務院金融委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要求的具體實踐。

  上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加強與最高法院的溝通協調,不斷推動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各項制度機制,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工作常態化開展。

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鎖定康美藥業

  圖片説明:資料圖,新華社發

  (小標題)提高維權效率 降低維權成本

  2020年5月,證監會對康美藥業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公司及相關人員涉嫌犯罪行為被移送司法機關。

  “康美藥業公司2016年至2018年連續3年有預謀、有組織、系統性實施財務造假約300億元,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踐踏法治,對市場和投資者毫無敬畏之心,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健康生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投資者保護機構充分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代表人訴訟。證監會對此表示支持,並將依法對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訴訟工作進行監督,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上述負責人介紹,我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賦予旨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公益機構訴訟代表人資格。這是與其他國家訴訟的重要區別之一,能夠有效避免其他主體因利益驅動可能導致的濫訴問題。二是規定了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參加方式。“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可以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法院進行登記,而無需投資者向法院證明自己具有權利人身份並向法院進行登記,這樣能夠大大減輕投資者在訴訟中的舉證負擔和成本。”該負責人表示。三是堅持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維權效率,降低維權成本。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除為開展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費用;不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即便敗訴需要承擔訴訟費用,也可以根據特定情形申請減免;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可以免於提供擔保。四是注重訴訟程序的可防可控。五是加強多元解紛機制的運用,形成投資者權利保護的立體化格局。

  (小標題)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資本市場實施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舉措,也是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對於維護市場“三公”秩序、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具體而言,有利於通過司法制度創新帶動金融市場生態改善和社會治理效能提升。開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能夠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有效遏制和減少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營造良好的金融市場生態,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有利於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有利於彌補證券民事賠償救濟乏力的基礎制度短板,與行政、刑事責任追究機制形成立體化的制度合力,共同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特別是註冊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有利於受損的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我國證券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通過代表人機制、專業力量的支持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能夠大幅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有利於解決受害者眾多分散情況下的起訴難、維權貴問題。”前述負責人説。

  有利於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提高內部治理水平和規範市場運作,打造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峯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A股市場投資者超過1.8億,特別代表人訴訟將大幅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該案將成為中國資本市場標誌性事件,有利於震懾、遏制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許峯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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