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5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王野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116號)顯示,經查,王野擔任北京宇信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信科技”,300674.SZ)副總經理期間,其配偶劉宇娜名下證券賬户於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26日買入、賣出上市公司股票。
北京證監局表示,上述期間內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王野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王野應當吸取教訓,加強本人及親屬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交易行為,杜絕再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王野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116號
王野:
經查,你擔任北京宇信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副總經理期間,你的配偶劉宇娜名下證券賬户於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26日買入、賣出上市公司股票。
上述期間內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吸取教訓,加強本人及親屬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交易行為,杜絕再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