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採取認繳資本制,也就是在公司設立時,並不要求股東把出資全部實繳到位;股東只要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繳足出資即可,因而實踐中當事人在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30年、50年均合法。認繳資本制度保護股東出資的期限利益,對於降低公司設立門檻很有好處,也大大鼓勵了那些重技術、輕資產型公司的發展。
但是,一旦公司經營不善,沒有足夠的資產給債權人還債;而股東卻因出資期限還未屆至,不需要向公司出資的話,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將無從保護。法律如何平衡保護股東出資的期限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是一個實務中的難題。
針對這個問題,2021年12月24日發佈的《公司法》修訂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下,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出資期限尚未屆至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這個制度就是股東出資的加速到期制度。如果該制度能在公司法修訂時得以通過,就意味着今後股東認繳資本制的優勢依然保留,但加速到期制度將作為股東出資期限利益和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平衡器。為此,小編特提示以下兩點:
一是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是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屆至,但公司卻沒有資產可供清償;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通常就是指債權逾期已久,公司卻沒有能力採取任何措施包括向銀行或他人取得貸款、變賣公司現貨或存貨來融通資金。這兩個條件是並列的,缺一不可。
二是債權人和公司均有權在具備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時,向出資期限尚未屆至的股東主張提前繳納出資。直接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是法律明確賦予債權人的權利。而本次公司法修訂的亮點之一就是賦予公司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權利,實務中,將通過董事履職來實現催繳出資,可見,這一規定也強化了公司董事對於股東出資義務的監管責任。
總之,公司法修訂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對於股東而言,正常情況下僅可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不能償債時也必須與公司風雨同舟。當然,這個制度對於債權人而言是重大利好,因為股東出資的加速到期大大降低了交易風險。我們建議債權人關注和查詢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瞭解公司股東的出資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