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曹衞新
作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的一大利器,“刨根問底”式監管讓上市公司存在的各種隱患無處遁形。
4月3日至5月14日,不到一個半月時間,深交所連發4道監管函圍繞光一科技(行情300356,診股)股權轉讓事宜展開追問,前次引入戰投事項未及時披露、實控人龍昌明違反IPO時所做的股權轉讓承諾、接盤方觀乾民發實繳出資未到位、控股股東涉嫌佔用資金等問題逐一被曝光。“刨根問底”式監管下,交易雙方最終選擇終止籌劃了近兩個月的股權轉讓及表決權委託事項。控股股東試圖引入戰投化解股權質押危機再次以失敗告終。
大股東股權質押危機“懸頂”
2017年,時值公司業績低谷,控股股東光一投資股權質押危機來襲。在股價大幅波動後,公司控股股東光一投資及一致行動人龍昌明頻繁收到融資券商的平倉風險警示,儘管通過持續補充質押股份並籌措資金進行補倉,同時償還補充逾億元現金,不過股權質押危機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2018年9月以來,光一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因股票質押違約多次被債權人強制平倉或司法拍賣。
“作為市場上常見的籌資形態,大股東股權質押已成一種常態。”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江瀚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般情況下大股東進行股權質押不會對公司正常經營產生影響,不過一旦股價出現大幅度下跌,引發平倉風險,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穩定也會產生影響”。
深交所披露顯示,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2日,光一投資因質押股票被強制平倉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光一科技股份合計825.92萬股,涉及金額6410.16萬元。2019年3月25日至3月29日,龍昌明因質押股票被強制平倉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光一科技股份合計278.92萬股,涉及金額2696.21萬元。相較2015年2月3日持股比例,截至2019年10月25日,光一投資、龍昌明、熊珂合計持股比例由36.75%下降至26.51%,變動比例為10.24%。
強制平倉引發的數次減持涉及未及時披露減持計劃、超比例減持股份、敏感期交易、未按規定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等問題,2020年2月25日,深交所對光一投資及一致行動人龍昌明、熊珂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兩年多時間過去了,懸在上市公司頭頂的大股東股權質押危機仍未解決。4月8日,在回覆深交所下發的第一封關注函公告中,光一科技披露,截至公告日,光一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質押所持公司1.07億股均被質押,並全部處於逾期未贖回狀態,存在強制平倉或司法凍結的風險。
引入戰投頻頻失敗
調查中,記者瞭解到,近兩年來控股股東曾多次嘗試引入戰投化解股權質押危機,不過事情進展並不順利。
2018年9月13日,光一科技曾對外披露,公司控股股東光一投資及實際控制人龍昌明與上海東源匯信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源匯信”)簽署《合作協議》,按照協議約定,東源匯信或其關聯方則提供總規模不超過7.75億元的債權資金附轉股權,光一投資及龍昌明作為共同債務人負擔因代償債務而產生的本金和利息。
不過自該方案公佈後,此次引入戰投一事猶如石沉大海,再未有進展。直至今年4月8日,光一科技在關注函回覆公告中披露,“因國家宏觀經濟環境、重組政策導向、企業融資環境及股票二級市場價格波動等客觀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交易各方關於交易方案細節的談判進展緩慢,雙方一直未能就正式協議達成一致意見,交易各方決定於2020年3月31日起終止籌劃相關合作事項。”
前次引入戰投事項尚未宣告結束時,3月29日,光一投資再次行動,於當日和觀乾民發籤署了《股份轉讓協議》,光一投資擬將其持有的公司3143.3萬股無限售流通股份(佔公司最新總股本的7.71%),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轉讓給觀乾民發,雙方同時還就光一投資所持11.97%股份對應的表決權委託事宜進行商討,涉及控制權的變更問題。
“這種委託會使表決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受託行使表決權的一方,只有權利而不承擔後果,這會使其並沒有足夠的動機去審慎行使表決權,甚至可能誘發濫用表決權的後果,這種模式不利於公司長期的穩健運營。”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告訴記者。
“大股東其實一直在尋找解決辦法,想盡快解決流動性危機的問題。”對於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危機,光一科技相關人員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透露,觀乾民發和控股股東光一投資在簽署相關股權轉讓協議後,已先期支付部分款項。
記者注意到,4月10日,交易雙方已就表決權委託事項基本達成一致,僅個別條款仍在溝通落實中。同時,公司擬在5月22日召開的2019年股東大會上提名接盤方代表胡蘇迪為公司非獨立董事候選人。不過,在監管層層拷問下,股權轉讓一事“踩”下“急剎車”,股東大會取消相關議案,交易雙方終止籌劃了股權轉讓及表決權委託事項。
“刨根問底”式監管下隱患逐一曝光
拔出蘿蔔帶出泥,在監管層層拷問下,實控人龍昌明股權轉讓違反IPO時所做的股權轉讓承諾、接盤方觀乾民發實繳出資未到位,2018年公司引入戰投未及時履行信披義務等問題浮出水面。
“根據《證券法》78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完整披露信息。所謂的‘完整’,不僅僅指具體公告的具體內容要完整,整個事件從開始到結束的過程也要完整披露。”提及光一科技2018年引入戰投一事,王智斌告訴記者,“像這種‘虎頭蛇尾’式的信息披露,會對投資者產生誤導,個人認為這種信披方式已違反了《證券法》78條的規定。是否構成虛假陳述,則應由監管部門查證。”
監管問詢下曝光的還不止信披問題。5月19日早間,光一科技在回覆深交所問詢函中透露,公司對句容南大居配電氣工程的5000萬元投標保障金以及預付給泰州建盈的2000萬元採購賬款流向了江蘇科能,江蘇科能是光一科技7.71%股權新接盤方觀乾民發有限合夥人華夏世紀大股東。作為大股東,江蘇科能將上述資金對華夏世紀進行了財務資助,最終上述款項以合夥企業出資的形式流向觀乾民發,並於2020年3月31日支付給了光一投資,用以受讓光一投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光一投資形成對上市公司7000萬元的資金佔用。
最終,因資金來源不符合相關規定,實控人龍昌明向合夥企業及相關交易方協商確認,於2020年5月12日擬終止本次股權轉讓協議,目前協議終止內容正在協商中。
“公司層面經營一切都是正常的,你可以看我們2019年年報,目前在售訂單超1億元。”採訪中,公司相關人員表示。
“從監管體系來説,證監會和兩大交易所的監管越來越精細,分工也越來越明確。這種交相輝映的監管體系對於加大市場監管力度,提升監管效率非常有益。”對於“刨根問底”式監管形式,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是監管層對於細節上的一種落實,監管層的工作越細緻、越具體,所起到的市場效果也就越好。一方面可以督促提升發行人信披的質量,另一方面也能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起到震懾效果。”
(編輯 張明富 喬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