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珠江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項目子公司融資借款超過監管比例規定
2017年5月至9月,珠江人壽向大連萬達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大同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益陽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成都崇州萬達廣場置業有限公司、平頂山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四個項目子公司100%的股權,並約定由珠江人壽向項目子公司提供股東借款。四個項目預計投資總額分別為7.84億元、8.59億元、7.01億元和8.82億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項目實際融資借款金額合計分別為4.32億元、4.48億元、3.96億元和4.27億元,融資規模佔項目投資總額的比例分別為55.15%、52.16%、56.48%和48.37%,不符合《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第二項第4條關於融資規模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40%的監管規定。
時任珠江人壽不動產投資部總經理張麗賢是上述投資項目的專業責任人,負責對上述不動產投資項目進行審核; 時任珠江人壽總經理胡國萍是上述投資項目的行政責任人,對項目合法合規性承擔主要責任。張麗賢、胡國萍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保險資金違規用於繳納項目競拍保證金
2019年4月,珠江人壽向寧波安宸基金投資5億元,用於開發廣州新瑤投資有限公司的增城新圍項目,約定用途為支付土地出讓價款及工程建設款。實際過程中,珠江人壽投資金額5億元經多次流轉,扣除各流轉銀行賬户原有餘額後,仍有3.37億元資金流入廣東珠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賬户,用於新塘鎮羣星村經濟聯合社項目競拍保證金。珠江人壽進行上述投資過程中,未詳細核查資金用途,未能有效防範和糾正資金用途與約定用途不一致情況。保險資金用於繳納項目競拍保證金不符合《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80號)第十二條的規定,持有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期間未嚴格履行職責、投後管理不到位違反了該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時任珠江人壽不動產投資部總經理張麗賢負責對上述不動產投資項目的審核和後期運營情況的監督;時任珠江人壽總經理胡國萍是上述投資項目的行政責任人,對項目合法合規性承擔主要責任。張麗賢、胡國萍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三、關聯方長期佔用保險資金
截至2019年6月30日,珠江人壽涉及股東關聯方的7個項目應收利息共計90筆,金額合計9.44億元,其中10筆應收利息賬齡達1年以上,金額合計1.13億元。截至檢查日,珠江人壽投資於寧波安昌基金、首泰仁基金的2筆項目投資資金合計18億元,被股東關聯方無償佔用超過2年。珠江人壽未針對此類資金佔用問題建立相應的制度機制,未就投資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等歸還事項與有關各方簽訂明確協議,也未就推動款項回收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上述行為不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8〕1號)第五十八條、《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銀保監發〔2019〕35號)第二條及《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第三項第1條的規定。
黎紅衞時任珠江人壽副總經理,分管投資管理中心,未盡到投資項目資金管控的責任;廖方和時任珠江人壽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負責財務核算與資金管理,未就推動款項回收採取有效措施。黎紅衞、廖方和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綜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子公司融資借款超過監管比例規定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珠江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胡國萍警告並罰款10萬元, 對張麗賢警告並罰款10萬元。
上述保險資金違規用於繳納項目競拍保證金、資金用途與約定用途不一致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珠江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胡國萍警告並罰款7萬元,對張麗賢警告並罰款7萬元。
上述關聯方長期佔用保險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珠江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黎紅衞警告並罰款7萬元,對廖方和警告並罰款7萬元。
珠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廣東珠江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廣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廣東韓建投資有限公司、廣東新南方集團有限公司、衡陽合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東珠光集團有限公司和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等7家股東共同投資的綜合性壽險公司,註冊資本金67億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六)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七)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1〕3號
當事人:珠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江人壽)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421號301、401房
法定代表人:張軍洲
當事人:胡國萍
身份證號:31010219611207XXXX
職務:時任珠江人壽總經理
住址:上海市普陀區中山北路
當事人:黎紅衞
身份證號:44010619661104XXXX
職務:時任珠江人壽副總經理
住址:廣州市天河區天陽路
當事人:廖方和
身份證號:42058119810109XXXX
職務:時任珠江人壽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住址:廣州市天河區車陂路
當事人:張麗賢
身份證號:44010519761202XXXX
職務:時任珠江人壽不動產投資部總經理
住址:廣州市白雲區廣園中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珠江人壽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珠江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項目子公司融資借款超過監管比例規定
2017年5月至9月,珠江人壽向大連萬達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大同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益陽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成都崇州萬達廣場置業有限公司、平頂山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四個項目子公司100%的股權,並約定由珠江人壽向項目子公司提供股東借款。四個項目預計投資總額分別為7.84億元、8.59億元、7.01億元和8.82億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項目實際融資借款金額合計分別為4.32億元、4.48億元、3.96億元和4.27億元,融資規模佔項目投資總額的比例分別為55.15%、52.16%、56.48%和48.37%,不符合《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第二項第4條關於融資規模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40%的監管規定。
時任珠江人壽不動產投資部總經理張麗賢是上述投資項目的專業責任人,負責對上述不動產投資項目進行審核; 時任珠江人壽總經理胡國萍是上述投資項目的行政責任人,對項目合法合規性承擔主要責任。張麗賢、胡國萍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項目相關的內部投資審批文件和會議決定、股權轉讓協議、借款合同等證據證明。
二、保險資金違規用於繳納項目競拍保證金
2019年4月,珠江人壽向寧波安宸基金投資5億元,用於開發廣州新瑤投資有限公司的增城新圍項目,約定用途為支付土地出讓價款及工程建設款。實際過程中,珠江人壽投資金額5億元經多次流轉,扣除各流轉銀行賬户原有餘額後,仍有3.37億元資金流入廣東珠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賬户,用於新塘鎮羣星村經濟聯合社項目競拍保證金。珠江人壽進行上述投資過程中,未詳細核查資金用途,未能有效防範和糾正資金用途與約定用途不一致情況。保險資金用於繳納項目競拍保證金不符合《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80號)第十二條的規定,持有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期間未嚴格履行職責、投後管理不到位違反了該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時任珠江人壽不動產投資部總經理張麗賢負責對上述不動產投資項目的審核和後期運營情況的監督;時任珠江人壽總經理胡國萍是上述投資項目的行政責任人,對項目合法合規性承擔主要責任。張麗賢、胡國萍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項目相關的內部投資審批文件和會議決定、合夥協議和增資擴股協議、資金劃撥文件、銀行交易回單等證據證明。
三、關聯方長期佔用保險資金
截至2019年6月30日,珠江人壽涉及股東關聯方的7個項目應收利息共計90筆,金額合計9.44億元,其中10筆應收利息賬齡達1年以上,金額合計1.13億元。截至檢查日,珠江人壽投資於寧波安昌基金、首泰仁基金的2筆項目投資資金合計18億元,被股東關聯方無償佔用超過2年。珠江人壽未針對此類資金佔用問題建立相應的制度機制,未就投資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等歸還事項與有關各方簽訂明確協議,也未就推動款項回收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上述行為不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8〕1號)第五十八條、《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銀保監發〔2019〕35號)第二條及《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第三項第1條的規定。
黎紅衞時任珠江人壽副總經理,分管投資管理中心,未盡到投資項目資金管控的責任;廖方和時任珠江人壽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負責財務核算與資金管理,未就推動款項回收採取有效措施。黎紅衞、廖方和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項目的內部投資審批文件、投資協議、借款合同、合夥人大會決議、會議備忘錄、應收利息明細及記賬憑證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子公司融資借款超過監管比例規定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珠江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胡國萍警告並罰款10萬元, 對張麗賢警告並罰款10萬元。
上述保險資金違規用於繳納項目競拍保證金、資金用途與約定用途不一致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珠江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胡國萍警告並罰款7萬元,對張麗賢警告並罰款7萬元。
上述關聯方長期佔用保險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珠江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黎紅衞警告並罰款7萬元,對廖方和警告並罰款7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