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秋明:商品現貨交易糾紛案件維權路徑

作者:馬秋明律師,天津蘭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筆者認為,商品現貨交易是通過互聯網等電子商務平台,對於流通領域的商品(貴金屬、原油、農產品)進行非零售交易的一種交易模式。該種交易模式往往是通過大宗商品交易所設立的交易系統而展開。由於是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進行交易,所以該種交易具有明顯的便捷性,加快了商品的流通及資金的回收率。商品現貨交易其交易的標的往往都是貴金屬、原油、農產品等非日常生活用品且其交易的數量往往是數以噸計的,故商品現貨交易市場的名稱往往都稱為“大宗商品(農產品)交易所”,也正是因為其交易標的“大宗”性,也就決定了參與交易的主體往往是公司等非自然人主體。但近些年來,許多自然人也進入大宗商品交易場所進行交易,這些人進行交易的目的並非是獲得商品所有權或者是為了銷售商品,而是基於投機目的而進行交易,其是在交易平台上進行簡單的買入與賣出以賺取差價。

與此同時,部分交易所也往往以對商品合約單純的買入與賣出為常業。由於此種交易模式已背離了大宗商品交易的本質屬性,屬於期貨貿易代替現貨貿易,所以由此就產生諸多問題,特別是個人交易者稍有不慎就會導致血本無歸。故對於現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交易模式必須引起我們的注意。需要説明的是,現貨交易所未經批准從事期貨交易,該行為為無效行為,交易所需要賠償交易者相關的財產損失。

筆者近期成功地處理了一起個人交易者與大宗商品交易所間的糾紛併為其挽回了財產損失。現結合本人處理此案相關經驗為各位讀者總結了維權方法及維權路徑。

一、如何判斷大宗商品交易所是否合規

(一)交易者應查看該大宗商品交易所是否具有從事大宗商品交易的資質並核實真偽

1、交易者在交易前需要查看該交易所是否有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商務部門的批覆,如無批覆則無權展開大宗商品交易。交易者可以到相關部門核實交易所是否具有大宗商品交易的資質。

2、交易者在交易前應查看大宗商品交易所資質範圍。有的大宗商品交易所確實可以向交易者出示相關批覆且該批覆具有真實性,但交易者此時應注意批覆往往會對交易所營業範圍有所限制,如批覆允許該交易所從事農產品交易,而該交易所實際上從事了貴金屬交易,則該交易所仍屬於違法開展業務。

3、交易者應注意區別“同意籌建”及“同意籌建並開展”。有的交易所向交易者出示了批覆且所從事的交易也在該批覆批准範圍內,但該批覆內容卻為“同意籌建”實際上這個“同意籌建”僅僅是同意該機構的設立並未同意其開展業務,如開展業務仍需另行審批(即同意開展大宗商品交易業務的批覆)。

(二)交易者應通過分析大宗商品交易的模式確定該交易所是否具有合法性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大宗商品交易所只能進行現貨交易不能進行期貨交易。經過筆者分析,交易者與交易所發生的訴訟絕大多數都集中於現貨交易所從事了期貨交易。

由於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中進行,如交易者在現貨交易所進行了期貨交易,那麼該行為就為無效行為,如交易者因此遭受損失,其可以向交易所主張賠償。所以,我們就需要了解現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的評判標準,需要説明的是在以下評判標準中,如果經過分析其中為肯定性答案越多,則該交易所期貨交易的可能性就越大:

1、該交易所是否採用標準化合約。所謂標準化合約是指,交易所提供的用於交易的合同中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如某交易所通過其交易系統中的“商品掛牌參數提要”,在交易前對某商品的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價單位、單筆最大交易限制等進行了固定,交易者只能選擇買入、賣出及手數,對於其他內容不能進行選擇,此屬於典型的標準化合約交易模式。

2、交易過程是否採用保證金交易。保證金交易是指,交易者在交易商品時無需支付全額貨款而只需支付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或者賣出。如交易者只需交納商品價值20%的保證金,即可將該商品買入隨後其可按商品的實際價值賣出。此種交易方式交易者交易的並非是商品而是將此類合約作為交易對象。

3、交易者是否實際交割商品。在合約訂立後,該交易所允許交易者不實際交割商品,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完成交易或了結自己權利義務,此種交易方式即為期貨交易。有的交易所為了規避該種情況,在交易系統中專門設置了交割模塊,該模塊中有倉庫的名稱、地址、倉庫負責人、保管費等項目,但其並沒有向交易者提供倉單或其他提貨憑證,或者該商品根本就無法提取。因此,雖然有交割模塊但因該模塊根本無法履行,故仍舊視為非實物交割交易。

4、交易方式是否為集中交易。所謂集中交易是指由交易所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人員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併為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在實務中,交易所往往通過發展會員的方式,允許多個交易者在交易平台上同時進行買入和賣出,此為典型的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4.1集合競價是指交易雙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行進行買賣申報,由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對全部有效申報進行一次集中撮合的處理過程。

4.2連續競價是指現貨市場按照“價格優先、市場優先”等原則形成成交價,如當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相同時,該價格為成交價;當買價高於賣價時,報價在先一方的賣方價格為成交價。

4.3電子撮合是指眾多的買方和賣方同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撮合配對、點選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約成立的交易方式。

4.4匿名交易是指對於一項交易標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對手方的身份、年齡、信用狀況等除價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進行的交易。

4.5做市商機制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不斷地向買賣雙方提供報價,並按照自身提供的報價付出資金或商品與之成交。在現貨交易平台中比較典型的做市商就是交易所提供報價,然後交易雙方按照這個報價接受投資者的買入和賣出。

二、維權路徑

如交易者通過分析認為交易所涉嫌從事期貨交易,特別是在交易者已產生相關損失的情況下,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筆者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認為應通過以下路徑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一)對交易系統進行網頁證據保全公證,固定該交易所違法行為

絕大多數的現貨交易都是通過交易所自行設立的交易網站進行的,實務中有的交易者在與交易所進行磋商的過程中,部分交易所為了達到讓交易者在日後的訴訟中無法舉證的目的,往往會將交易者的賬號刪除使得交易者無法登陸交易網站。為了避免此種情況的出現,筆者建議交易者在與交易所談判前,先行通過公證處對於交易所的相關網頁信息進行證據固定,以防日後無法登陸或者交易所刪改交易信息。

(二)委託律師發送律師函

在進行網頁保全後我們建議交易者可以通過律師向該交易所簽發律師函的方式主張權利。部分交易所在接到律師函後便會主動與律師或交易者進行聯繫,商討退賠事宜。此時,交易所也意識到自己從事的業務有違法之處,其為了避免被相關部門處罰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往往會選擇與交易者協商退賠事宜。

(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如果談判或發律師函都無法解決問題,那麼交易者只能選擇訴訟途徑了。訴訟途徑是維權的最後一種手段,所以在起訴前應注意以下問題:

1、確定交易條款相關內容,注意管轄條款及限制權利條款。由於交易者在註冊會員時往往需要在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上填寫一些信息或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與交易所簽訂合同或其他文件,而這些合同或文件中有可能有一些管轄條款、仲裁條款,甚至是免責條款。所以在起訴前交易者務必查看這些文件。一方面,是需要明確管轄法院及是否帶有仲裁條款,如帶有仲裁條款則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向該款約定的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另一方面,對於限制交易者權利的條款,應充分予以重視並及時與律師協商處理方法。

2、充分了解交易模式。由於部分交易者並非是專業期貨或現貨從業者,其進交易所進行交易往往是聽從了一些所謂“老師”的建議,買進或賣出也是聽該“老師”的建議,交易者對於交易模式等並不十分清楚且法官往往也不具有期貨或現貨從業經驗,如果交易者對於法官詢問無法準確回答,則會導致法官無法判斷訴爭的交易模式是否屬於期貨交易,往往會以交易者舉證不能為由判決交易者敗訴。

3、做好證據的收集工作。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尤其此類訴訟屬於專業性較強的訴訟,不但要求當事人具有法律知識還需具有相應現貨或期貨知識,只有通過向法庭舉出充分的證據並能夠當庭向法官指出交易所哪些行為屬於期貨交易行為,方能勝訴。

4、認定期貨交易的法律後果。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因此,不具備期貨交易資質的現貨交易所從事了期貨交易,則該交易行為屬於無效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無效行為的後果是返還財產,即由交易所就交易者投入與收回資金的差額部分進行退賠。

5、聘請專業律師處理此事往往會有比較好的結果。在交易者與交易所的糾紛中,律師可以通過其法律專業知識及庭審技巧,較為妥善地處理此類糾紛。以筆者近期所處理的案件來看,交易所在看到筆者起草的訴狀後(指出該交易所進行了期貨交易並列明期貨交易的具體表現),在法庭開庭前就與筆者聯繫退賠事宜,最終在開庭前對交易者的交易損失進行了退賠。

以上即為筆者處理因現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造成交易者損失的維權經驗,相關維權經驗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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