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四大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突出

由 宗政從蓉 發佈於 財經

河北日報訊(記者任國省)近期消費者反映保險合同中部分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投訴數量不斷攀升,浙江省消保委於2021年初開展了保險合同格式條款點評活動,並委託省消保委八位智庫法律專家開展點評工作。

據悉,本次點評主要針對消費者常見的保險種類,含:醫療險、重疾險、車險三大類。共收集保險合同146份,隨機抽取20份保險合同予以點評,其中抽取醫療險合同10份,重疾險合同7份,車險合同3份予以點評,發現被抽取的合同條款均存在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

從上述抽取的保險合同來看,主要存在單方加重被保險人的責任,規避、減輕保險公司的責任,重要條款未進行顯著提示,專業術語晦澀難懂四大類突出的問題,這也是業內普遍存在的問題。

單方加重被保險人的責任

大部分醫療險和重疾險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人指定的醫院進行就醫”,此類條款實質是保險公司為被保險人設定了特定義務,屬於隱藏性義務條款。雖有防範保險欺詐目的的合理性,但該類條款將保險公司控制風險的責任轉嫁給被保險人,加重了被保險人義務。部分保險合同中未將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例外情形寫在合同中,消費者如果不清楚特殊情形除外,可能就不申請理賠,喪失了理賠的權利。

規避、減輕保險公司的責任

限定治療方式。保險合同以格式條款約定手術及治療方式,對於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手術和治療不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患病後,根據自身疾病選擇最佳的治療方式,倘若治療方式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則無法獲得理賠,與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的初衷相違背,合同約定過於苛刻的治療方式實質減輕了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

限定專科醫生。消費者就醫的時候通過正常掛號看醫生,但不排除正常情形下遇到的醫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資質條件。既然是保險公司指定範圍的醫院,醫生是否符合資質要求就是醫院及保險公司的責任,被保險人在看病時也無從知曉醫生的資質,因此,該類規定減輕了保險公司的責任。

限定保險金額又限定住院天數。保險條款約定了保險期間,公司累計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以合同保險金額為限,在此情形下,又限制被保險人累計住院天數,實質上減輕了保險公司的責任。

重要條款未進行顯著提示

很多保險合同中都提到了等待期,即在等待期內,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但一些保險合同中對於等待期不予理賠這一事項未通過字體加黑、加粗或者下劃線等醒目方式提醒消費者。

專業術語晦澀難懂

部分保險合同專業術語頻繁使用,而消費者往往處於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地位。在保險消費者的各項權利之中,消費者知情權居於核心地位,全面掌握與交易有關的重要信息正是投保人正確決策的前提。因此有必要調整保險合同的表述,以確保一般消費者能夠準確理解。

作者:任國省

來源:河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