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商消金被暫停徵信查詢權限 業內建言加強內部審核 強化懲戒機制
財聯社(北京,記者 高萍)訊,因在上傳的個人徵信信息中出現侮辱性字眼,晉商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商消金公司”)最終為自己的行為買單。經過兩次約談後,央行太原中心支行決定從今日起暫停晉商消金公司徵信系統查詢權限。有業內人士分析,這一處罰或將影響公司大部分業務。
對於晉商消金公司事件所暴露出的相關內控缺陷問題,多位受訪業內人士表示,在信用信息上傳過程中,建議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內部審核機制,同時建議央行加大相關違規行為處罰力度。
5月25日深夜,晉商消金公司也發佈聲明,向當事人致歉稱,不當信息是因採集信用報告信息時審核把關不嚴導致。將進一步嚴格客户信息審核,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
自食惡果 晉商消金徵信系統查詢權限被暫停
“徵信系統查詢權限被暫停也意味着大部分業務基本暫停了,個人放貸的業務基本就沒戲了。”提及晉商消金公司最新處罰,一位業內人士表示。
該人士具體稱,消費金融公司屬於持牌機構,持牌機構的一個權益就是可以查詢央行的徵信報告,這對於公司的風控而言非常重要。他表示,央行徵信報告是消費金融公司開展風控最基本、最核心的一個要素。“除非去做一些資金合作類業務,單純提供資金,或者其風控能力強大到不需要徵信報告,但這個不現實。”
一家消費金融公司內部人士亦直言,“該處罰對相關公司影響較為嚴重,業務放款將很難有進展”。
據瞭解,晉商消金公司成立於2016年2月23日,主營業務包括髮放個人消費貸款;接受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等。天眼查顯示,其大股東為晉商銀行。2020年,晉商消金公司實現營業收入5.46億元,較2019年的3.72億元增長46.77%;同期實現淨利潤0.54億元,較2019年增長3.85%。
問題出在哪? 業內:暴露內控機制缺陷
“晉商消金公司作為徵信信息填寫方和記錄方,又是持牌機構,應該遵循央行徵信的相關管理條例,最基本的就是要真實、如實記錄客户信息。” 柒財智庫首席研究員畢研廣表示,但從該事件來看,晉商消金公司並沒有真實、如實記錄相關信息且給個人貼上了較為惡俗的標籤。
在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看來,“晉商消金公司相關事件涉及到的問題性質比較惡劣。”他表示,這雖然是個別現象,但也反映出相關金融機構在信用信息上傳方面管理不嚴,缺乏監督機制,相關金融機構員工的職業道德存在問題。
多位受訪專家亦表達了類似觀點。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徵信系統當中很多信息是由持牌金融機構或者有權限向徵信體系查詢、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進行自行報送。晉商消金公司事件的發生顯然是機構報送過程中,操作人員提供了不當的字眼。”
曾剛進而表示,“理論上金融機構報送應該有審核,上傳信息前要進行核實,但審核可能更多關注的是財務信息等,對客户背景等審核可能不嚴格,這也導致出現這種問題。這不僅僅説明填報有問題,同時也説明機構自身內部的審核也有問題。”
博通分析資深支付行業分析師王蓬博亦表示,晉商消金公司徵信一事暴露出該公司對徵信管理存在漏洞,根本原因可能是行業內缺乏個人信息打通、運營管理等整體管控。
一家銀行內部人士告訴財聯社記者,一般而言,銀行上傳信用信息由風控部門進行信息錄入,業務部門、催收部門、風控管理部門各司其職。該人士坦言,從該事件中徵信報告的侮辱性字眼來看,不排除相關金融機構存在一崗多職的可能。
法律人士:或涉嫌侵害他人名譽權
雖然晉商消金公司已經刪除相關信息,但並非一刪了之。在一家金融機構內部人士看來,這不僅僅涉及職業道德、內控機制問題,也或涉嫌法律問題。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劉雲律師指出,晉商消金公司作為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持牌金融機構,所出具的徵信報告應當是客觀、公正的,而在個人徵信平台上上傳侮辱性字樣的信息,會降低他人的品德、信用等社會評價,主觀上存在過錯,該行為涉嫌侵害他人名譽權。
劉雲律師進一步表示,侵害他人名譽權,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如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還應當賠償當事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建議加強審核 強化懲戒機制
實際上,多位接受的採訪業內人士表示,晉商消金公司事件的發生,更讓人對該公司所提供的其他數據的真實性、規範性產生疑慮。
據財聯社記者查詢,晉商消金公司在徵信方面並非首次出現問題。天眼查顯示,2019年8月,因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相關規定,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晉商消金公司遭到行政處罰。
“晉商消金公司事件暴露出該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從業人員的素質問題。”一位金融機構內部人士表示。
畢研廣建議,金融機構對徵信信息進行報送的流程應更加的細緻化,做到內部流程責任到人,加強相關審核機制。
“現在的架構機制以及龐大的數據由人行進行一一核對真實性,也有點困難。”曾剛表示,人行還是要強化數據報送規範性要求,加大處罰力度,引導其他參與者重視提交數據的質量問題。
董希淼提出兩點建議。一是進一步優化信用信息的異議機制,方便個人提出異議的同時,能夠更快捷、高效地處理異議;二是進一步強化懲戒機制,出現問題後,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