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宏離婚風波中,有不少人注意到李靚蕾控訴文中關於家庭主婦的反思:
“無論是過去或是現代的女性,選擇為家庭全心付出當家庭主婦,雖然實質上是屬於‘無酬’的工作,但這只是家庭成員角色的分配,也是家中重要的支撐,甚至是一個全年無休,24小時多重角色(例如:保姆/老師/打掃阿姨/司機/總管/伴侶/特助等工作)。這份工作的薪酬應該加總計算(並)加上以你的能力不外出工作的機會成本。這應是所有家庭主婦透過自己努力應得的薪酬,而不是被贈與或施捨的。”
現在,家務勞動的價值正在被重視。
12月20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規定: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家務勞動“正名”,不僅肯定了家務勞動價值,且更好地平衡和保護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犧牲的一方的合法權利。不過,家務勞動價值的量化,目前仍是一個難點。
01
未被“看見”的勞動
長期以來,家務勞動的價值是“隱形”的,不受重視。
人們傾向於認為,在家裏掃掃地、煮煮飯、帶孩子是女性天職,相比起在外面賺錢養活一家人,家務勞動的貢獻微不足道。
這幾乎成為了一種潛意識。
電影《82年生的金智英》中,丈夫對金智英説,“那就先在家裏休息一段時間,帶帶孩子”。在他看來,這是體貼和關懷的話語,卻不料引來金智英的反問,“看孩子是休息嗎?”
月嫂、家政工、保姆、廚師……都是到哪兒都能賺錢的職業,可當“媽媽”們、“爸爸”們一肩挑起所有,其貢獻卻難被真正認可。
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對扭轉這一現象有重大突破。其中第1088條取消了“只有約定分別財產制下才能請求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的限制,將其擴展適用於通常意義上財產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論夫妻雙方是否對財產狀況有過約定,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都有權在離婚時行使離婚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延續了《民法典》精神,側重對女性權益的保護。但是,家務勞動如何量化,具體怎麼補償,還有待更深的探索。
02
衡量標準
主編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共檢索到22篇涉及今年離婚案件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的文書。
經濟補償數額上,各案件判決不一。法院有全部支持補償款訴求的,有部分支持的,也有不予支持的。
今年6月,浙江省天台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
案件中,楊先生和齊女士於2018年1月結婚,今年3月,楊先生提起離婚訴訟。齊女士認為自己照顧孩子、料理家務,負擔義務較多,她要求楊先生從雙方結婚之日開始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補償共計19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楊先生補償齊女士1.5萬元。
關於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的確定,法院綜合考量了四個方面:
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越長,經濟補償數額也可相應提高;
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強度,參考向市場購買相近工作量家務勞動所需的成本;
家務勞動的負面影響,如從事家務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參考原工作的收入情況。
家庭收入情況,由此可以參考判斷從事家務勞動一方為另一方提供輔助的客觀收益。
據法治日報,一般來説,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婚姻關係存續時長、負擔家務一方承擔家務勞動的時長、家務勞動的種類,另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成就,如學歷學位、專業職稱、職業資格、知識產權等,以及另一方的實際收入水平等因素,對離婚經濟補償酌定最終數額。
值得注意的是,經濟補償的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不能採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先扣除經濟補償,再對剩餘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做法。
03
救濟意義
通常意義上,家務付出較多的一方,離婚後在社會生存更加艱難。
若離婚後財產平等分割,看似是平等補償,其實家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有無形的犧牲。因此,對其中一方傾斜性的保護,也體現了經濟補償的救濟意義。
22起離婚訴訟中,有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具有一定代表性。
2017年9月,女方與男方登記結婚,2018年4月,兩人生育一個兒子。2020年12月離婚。
男方結婚後,一直和父母在家務農,沒有出去工作。據妻子陳述,他“夏天在自家承包地裏幹活,冬天無工作,在家上網打遊戲”。而她懷孕後,身體差、經常生病,被丈夫和公婆以省錢為由不去醫院治療。2019年3月,她和丈夫分居後,未得到任何經濟上的支持,只得透支4張信用卡看病、孩子撫養支出、日常補貼家用。
在婚姻存續期間,她為照顧老人、撫育孩子,承擔了全部家務勞動,在婚姻中付出了絕大部分的時間和精力,以至於離婚後一無所有,甚至連住的地方都沒有。她希望法院判決前夫支付補償費6萬元。
這起案件中不難看到一個女性的困境。結婚後,她一直在家全職照顧家庭、撫育孩子。分居後,她因看病和家用欠下近8萬元債,兒子剛滿兩歲時開始到當地警務站上班。離婚後,她有病在身,寄居孃家,揹着債務,加上撫養年幼兒子,壓力可想而知。
判決書中,法院綜合考慮了本地經濟發展與生活水平的實際,從照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角度,對女方主張的6萬元經濟補償,予以部分支持,酌情確定為1萬元。
22起涉及離婚經濟補償的案例,即使加上未上裁判文書網的案例,相比巨大的離婚數據也是“小巫見大巫”,去年我國離婚登記數據就有373.3萬對。
與此同時,判決的經濟補償也被網友吐槽數額畸低,“比家政阿姨的市場價格要低多了”。
新制度的頒佈在初期施行過程中,難免有種種不足。值得肯定的是,通過這一制度,家務勞動不僅應該贏得尊重,也應該拿回屬於它的經濟價值,已在全社會形成共識。
未來,我們期待這項制度在不斷的實踐中得以細化,在經濟補償上更加合理和公平。
撰文|瀟湘晨報記者柴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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