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樓財經 | 金融行業該如何規範完善客户盡職調查?三部門向社會徵求意見
3月31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央行官網獲悉,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水平,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起草了《金融機構客户盡職調查和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29日。
據瞭解,《金融機構客户身份識別和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工作已列入人民銀行2020年規章制定計劃。為了預防和遏制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户盡職調查、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秩序,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組織起草了《修訂草案》)。
現狀
現有客户身份識別要求已無法適應當前金融業態發展
有關負責人表示,客户盡職調查作為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基礎,需要基於風險為本的理念開展,而現行《辦法》中“客户身份識別”概念並未體現“客户盡職調查”的真實含義,缺少對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風險識別要求,也未提出基於風險的客户盡職調查措施。因此,修訂《辦法》,更加突出風險為本理念,有助於提升金融機構客户盡職調查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該負責人指出,《辦法》發佈已十餘年,大量細分金融行業的客户身份識別要求已經無法適應當前金融業態發展,不少新興金融業務如線上支付、證券行業非經紀業務、銀行非開户類金融服務等客户盡職調查不完善,因此,需要修訂《辦法》,明確需要履行客户盡職調查義務的行業、機構,完善不同行業客户盡職調查規定,修改不適用的條款並充分考慮未來較長時間的業態發展狀況,提高反洗錢監管有效性。
2019年,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對我國的第四輪評估報告指出我國反洗錢法律制度和反洗錢工作有效性與國際通行標準存在差距。我們需要修訂《辦法》,參照國際通行標準,進一步完善客户盡職調查制度,明確有關代理行、電匯、外國政要人士以及受益所有人等識別要求,提升我國反洗錢工作整體水平。
亮點
用“客户盡職調查”取代“客户身份識別”
據瞭解,《修訂草案》包括總則、客户盡職調查、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五十二條。相比原來的《辦法》,主要有四方面變化。
《修訂草案》調整了《辦法》名稱和體例。法規名稱及全文使用“客户盡職調查”取代“客户身份識別”;“總則”部分突出強調“風險為本”的基本原則;將核心章節“客户盡職調查”分設“一般規定”和“其他規定”兩節,明確金融機構客户盡職調查中的一般性規定和特殊情形規定。
同時,完善了各金融行業客户盡職調查規定。更新了客户盡職調查的適用情形及措施;根據各金融行業的業務發展和風險狀況,完善不同金融行業的客户盡職調查要求,更加適應反洗錢國際標準;完善代理行、電匯、外國政要人士、新技術等較高風險業務(環節)的客户盡職調查要求;明確受益所有人概念以及相關識別要求。
聚焦
懷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 金融機構應開展客户盡職調查
根據《修訂草案》,金融機構在辦理規定業務和業務關係存續期間,或者懷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的,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户身份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存疑的,應當開展以下客户盡職調查措施:
(一)識別客户身份,並通過來源可靠、獨立的證明文件、數據或者信息核實客户身份;
(二)識別受益所有人身份,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
(三)瞭解客户與其建立業務關係或者進行交易的目的和真實意圖,並酌情獲取相關信息;
(四)對業務關係採取持續的盡職調查,審查業務存續期間發生的交易,以確認客户發生的交易符合金融機構所掌握的客户資料、業務情況、風險狀況以及資金來源等信息。
《修訂草案》明確,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户開立匿名賬户或者假名賬户。
變化
交易金額單筆在1萬元以上 支付機構應開展客户盡職調查
《修訂草案》擴大了《辦法》適用範圍。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對於非銀行支付機構,《修訂草案》要求,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開展客户盡職調查,並登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開立支付賬户等方式與客户建立業務關係,包括購買記名預付卡或者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二)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處理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內資金雙邊收付金額累計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支付交易處理包括明顯有關聯關係的數次交易且5日內累計達到上述金額的;
(三)提供網絡服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為網上銷售的金融產品提供支付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注
交易金額超5萬元 理財子公司等金融機構應識別核實客户身份
《修訂草案》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户簽訂金融業務合同且交易金額超過5萬元的,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户的身份,登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明確
向境外匯出資金達5000元以上應核實匯款人信息
《修訂草案》規定,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兑業務的機構為客户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等信息,在匯兑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户的,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
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兑業務的機構為客户向境外匯出資金金額達到人民幣5000元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核實匯款人信息。發現客户涉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的,無論匯出資金金額大小,金融機構都應當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匯款人信息。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