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8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網站於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3號)顯示,經查明,海南港澳資訊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澳資訊”)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提供、傳播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向投資者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港澳資訊部分人員在業務推廣和服務提供過程中,通過微信及QQ聊天等方式,使用“早加入早獲利”“實力一天是如此一百天也是如此……跟着港澳資訊賺錢就是這麼簡單”“從咱們終端用户操作來看咱們的成功率在85%以上的”“你自己做十隻中3、4只是賺的就已經很不錯了,咱們專業的團隊做十隻中7、8只能賺到,這就是咱們的價值”“咱們的票都是經過調研,精心選擇的,都是會大漲的”等宣傳語言,誇大或過於肯定投資收益,對投資者形成誤導。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港澳資訊業務推廣環節部分留痕記錄不完整,部分客户的投顧服務記錄缺失,部分營銷人員的員工資料缺失,業務留痕管理和檔案管理不到位。
海南證監局認為,港澳資訊提供、傳播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向投資者承諾證券投資收益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港澳資訊業務未按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對港澳資訊提供、傳播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向投資者承諾證券投資收益的違法行為,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對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行為,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的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海南港澳資訊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是“證券金融行業內提供資訊、數據+IT解決方案一體化服務的金融資訊企業”,具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許可證和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資格許可證,是國內最早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企業之一。
公司成立於1994年6月1日,註冊資本1.25億人民幣,山南弘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28.34%,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全新好”,000007.SZ)為第五大股東,持股比例6.8%。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十九條規定: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應當以行業公認的謹慎、誠實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投資人或者客户提供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期貨買賣;
(二)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期貨投資收益;
(三)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四)為自己買賣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以及期貨;
(五)利用諮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
(六)法律、法規、規章所禁止的其他證券、期貨欺詐行為。
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三)買賣本諮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户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海南港澳資訊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0〕3號
當事人:海南港澳資訊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澳資訊),法定代表人喬光豪,註冊地址:海口市國貿大道36號嘉陵國際大廈9層。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港澳資訊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但未要求聽證,之後又撤回陳述申辯意見並認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相關事項。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港澳資訊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提供、傳播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向投資者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港澳資訊部分人員在業務推廣和服務提供過程中,通過微信及QQ聊天等方式,使用“早加入早獲利”“實力一天是如此一百天也是如此……跟着港澳資訊賺錢就是這麼簡單”“從咱們終端用户操作來看咱們的成功率在85%以上的”“你自己做十隻中3、4只是賺的就已經很不錯了,咱們專業的團隊做十隻中7、8只能賺到,這就是咱們的價值”“咱們的票都是經過調研,精心選擇的,都是會大漲的”等宣傳語言,誇大或過於肯定投資收益,對投資者形成誤導。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港澳資訊業務推廣環節部分留痕記錄不完整,部分客户的投顧服務記錄缺失,部分營銷人員的員工資料缺失,業務留痕管理和檔案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實,有微信聊天記錄、書面説明、勞動合同、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港澳資訊提供、傳播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向投資者承諾證券投資收益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港澳資訊業務未按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港澳資訊提供、傳播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向投資者承諾證券投資收益的違法行為,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二、對港澳資訊未按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行為,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