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關係管理指引修訂並徵求意見
韋斌
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昨日就《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指引》進行修訂並形成徵求意見稿。《指引(2005)》實施以來,滬深證券交易所都把投資者關係管理納入了信披工作評價考核。上交所於2012年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通知》,於2020年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對投資者關係管理進行了專章規定。滬深交易所也專門對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在網絡互動平台的溝通進行持續規範。
《指引》在修訂過程中,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並重。堅持原則性與操作性兼顧。一方面“宜細則細”,對相對穩定的內容方式、組織實施等進行具體明確,增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對於可能經常變化的情形和事項進行原則性規定,“宜粗則粗”,授權各證券交易所作出具體規定。堅持強制性與鼓勵性並行。堅持國際化與本土化結合,借鑑吸收境外成熟市場上市公司的良好實踐經驗,結合境內上市公司實際進行完善,符合我國資本市場發展需求。
具體來説,首先是進一步明確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涵。此次修訂從內容、方式和目的等維度,對投資者關係管理重新界定為——“投資者關係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過互動交流、訴求處理、信息披露和股東權利維護等工作,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瞭解和認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業整體價值,形成尊重投資者、敬畏投資者和回報投資者的公司文化的相關活動”;明確《指引》適用於依照《公司法》設立且股票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確立合規性、主動性、平等性和誠實守信等四條投資者關係管理基本原則。
其次,進一步增加和豐富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及方式,對近年來實踐中的良好做法予以固化。一是適應互聯網、新媒體等新時代發展形勢,在電話、傳真等投資者關係管理傳統溝通渠道基礎上,新增網站、新媒體平台、投資者教育基地等新興渠道。二是明確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應當包括的內容,列明主要職責,提升指引的可操作性。三是落實新發展理念的要求,根據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要求,在溝通內容中增加公司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四是增加上市公司強化服務意識、切實履行投訴處理首要責任的要求。五是新增投資者關係管理檔案保存的原則性要求。
第三,針對原指引約束力不強的問題,強化對上市公司約束。一是強化上市公司“關鍵少數”的主體責任,除董事會秘書、專門人員外,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也提出要求,並明確他們在投資者關係管理中的禁止情形。二是對投資者提出倡導,倡導他們提升股東意識、依法維權、培育理性投資文化。三是明確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依法對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進行監督管理。四是要求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協會等自律組織,制定自律規則進行自律管理。五是明確監管部門、自律組織及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對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狀況進行評估評價,發佈投資者關係管理“紅黑榜”,促進上市公司不斷提升投資者關係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