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盤活不良貸款應注重質效

  ■ 宋燕華

  近年來,不少銀行機構把清收盤活不良貸款作為第一要務來抓,通過創新方式進行集中攻堅,取得了明顯效果。然而,最近筆者在調查中發現,有些銀行機構所盤活的貸款不同程度地存在盤而不活的問題。這種現象如不改變,就會使銀行機構的信貸資產從一個泥潭轉入另一個泥潭,最終導致難以自拔。

  目前,一些銀行機構的盤活方式比較單一,這是造成盤而不活的因素之一。盤活的方式需要在合法、合規、合理的前提下,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採取多樣化手段。

  一是採用債務重組盤活。針對貸款企業產品有潛力,但管理不到位的情況,銀行機構可採用“牽線搭橋”,幫助企業找投資者,使之通過債務重組擺脱困境,達到原有貸款起“死”回生的目的。

  二是資金啓動式盤活。針對流動資金不足、週轉困難,但發展前景尚好的,經過改制後管理規範的企業,可採用注資方式盤活,實行“放水養魚”,以貸養收,以貸促收。

  三是支持幫扶式盤活。針對原貸款過程中手續不全,保證擔保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的情況,通過與企業溝通,回顧銀企合作歷程等方法,或向有關部門陳述利害,取得其理解和支持,實施利益驅動機制;也可運用幫助企業分析市場變化情況,擴大銷售等方式,使企業積極合作,對擔保實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的貸款重新辦理保證擔保或抵押擔保登記手續。

  四是企業嫁接式盤活。借用相關企業的優勢實現與關停企業的嫁接,通過幫助貸款企業尋求合作伙伴,注入適量資金,啓動企業經營,增加其還款來源。

  儘管盤活的方式有很多,但銀行不良貸款盤活工作還是存在相應難點。

  一是客觀經濟環境制約着盤活工作的開展。由於很多地方成長性中小企業相對較少,加之信貸市場競爭激烈,有效盤活載體已經很難尋覓。

  二是盤活後貸款的責任不明。盤活就意味着貸款形態由不良向正常的轉化,但新的貸款手續辦妥後,原貸款責任人(調查崗、審查崗、決策崗)責任已解脱,而辦理貸款盤活的責任人成了新的貸款責任人。由於盤活不良貸款是處置歷史遺留問題,所盤活貸款企業還存在一段徹底走出困境的適應期,因此,如果貸款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出現新的反覆,就會對參與盤活不良貸款的相關經辦人員造成不利影響,一些相關經辦人員因考慮自身責任,致使部分本來具有盤活條件的貸款未能盤活。

  三是盤活貸款可能導致風險後移。由於受考核指標等諸多因素的制約,一些銀行機構管理層出於自身業績、員工收入等方面考慮,往往會放寬盤活條件,在客觀上導致盤活貸款僅僅是風險後移或者是形態的調整。

  四是增量方式轉移落實債務造成貸款質量失真。如注入增量貸款,由一家企業承擔另一家企業債務,給貸款埋下風險隱患,使本應暴露的風險貸款被掩蓋。一旦企業出現經營風險,不僅會使原落實盤活的貸款重新出現風險,而且接收企業原有貸款及增量貸款也全部變成高風險貸款。

  為改變不良貸款盤而不活的狀況,使銀行機構的信貸資金狀態“動”起來,質量高起來,筆者提出如下幾點措施:

  一是科學合理地制定盤活計劃。建議在對分支機構或相關部門不良貸款絕對壓縮額進行考核的基礎上,對盤活的貸款逐筆進行認定,並實施指導性考核,以確保清收盤活的質量。

  二是完善責任考核制度。為求得盤活實效,建議將盤活貸款納入綜合目標管理,完善責任追加制度。建議銀行機構及上級管理部門,對所需盤活的責任實行“新老劃斷”,在明確區分所需盤活貸款的發放年限、擔保單位、抵押物的實際情況下,分清新增和存量貸款的責任標準。同時,面向社會聘請專人進行盤活清收,打破銀行機構內部盤活清收的限制。

  三是嚴格盤活條件。盤活貸款切忌僅僅滿足於暫時的還本付息,盤活對象必須是企業經營明顯好轉,產品有前景,管理較規範,銀企關係改善的企業。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對政府部門提出的項目,對貸款企業實行“清貸”結合,原貸款不還,盤活貸款不放。

  四是強化盤活貸款的貸後管理。建議銀行機構對盤活貸款設置台賬,落實專人進行單項管理,隨時掌握企業變化情況,及時瞭解企業主的真實意圖和後期計劃,以利於有的放矢地採取應對措施。應密切監控企業資金動態,儘可能按期收回貸款。對確實發生不良苗頭或變化的企業,在最大限度地清收的基礎上,在抵押擔保手續完備的情況下,通過法律手段處置。

  需要強調的是:採用上述措施盤活貸款時,必須認真分析進行盤活要承擔多大風險,能挽回多大損失,只有在挽回損失超過增量盤活的風險時才予以考慮盤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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