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控股子公司業績承諾補償實施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再審審查階段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再審被申請人(二審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 ●涉案的金額:尼爾邁特公司賠償公司因二醫院有限20%股權無法變更登記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即二醫院有限20%股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因尼爾邁特公司未完成業績承諾需支付的現金補償款75,536,700.00元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

●對上市公司損益的影響:本案件一審、二審判決均支持公司訴訟請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立案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對本案進行再審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目前尚無法判斷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6年12月13日,濟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浙江尼爾邁特針織製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尼爾邁特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王建松先生和葉曉慶女士及鄂州市嘉禾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禾醫療”)簽訂《股權轉讓及增資協議》,以總價人民幣20,800萬元收購尼爾邁特公司持有的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醫院有限”)80%的股權,並向二醫院有限增資13,600萬元;尼爾邁特公司向公司作出二醫院有限的業績承諾,並約定二醫院有限在未完成業績承諾時尼爾邁特公司需向公司進行相應的股權和現金補償。

根據公司2019年度的審計報告,二醫院有限2019年度實現扣非淨利潤1,442.94萬元,三年業績承諾期累計實現扣非淨利潤4,827.80萬元,根據業績補償條款,尼爾邁特公司應向公司補償20%的股權及現金7,553.67萬元。

2020年5月19日,因尼爾邁特公司不履行業績補償義務,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於2021年1月14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10民初1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如下:“(1)被告尼爾邁特公司賠償原告因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20%股權無法變更登記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即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20%股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原告有權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申請對被告尼爾邁特公司持有的鄂州二醫院有限公司20%股權進行拍賣、變賣,並對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2)被告尼爾邁特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因未完成業績承諾而需要支付的現金補償款75536700元,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 年6 月1 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3)被告尼爾邁特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律師費150000元、保全保險費93424.02元;(4)被告嘉禾醫療、王建松、葉曉慶對被告尼爾邁特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21年3月19日,一審被告尼爾邁特公司、嘉禾醫療、王建松、葉曉慶

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01月14日作出的(2020)浙10民初190號民事判決書,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1年5月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浙民終259號),該判決認定尼爾邁特公司、嘉禾醫療、王建松、葉曉慶的上訴請求與理由均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於2021年5月18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21]浙10執516號),受理案件通知書的主要內容“濟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鄂州市嘉禾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松、葉曉慶、浙江尼爾邁特針織製衣有限公司關於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的申請執行材料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本院決定立案執行。”

二、公司本次收到應訴通知書的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 出具的《應訴通知書》([2021]最高法民申 7802 號),尼爾邁特公司、嘉禾醫療及其實際控制人王建松、葉曉慶就上述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為:“1、懇請貴院依法撤銷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10民初190號民事判決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259號民事判決。2、懇請貴院依法提審本案,改判駁回被申請人全部訴訟請求。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審查。

三、本次公告的再審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案件處於再審審查階段,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終審查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尚不能確定。

公司將根據本次案件的最終審查情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相關信息均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刊登的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1、《再審申請書》

2、《應訴通知書》([2021]最高法民申 7802 號)。

特此公告。

濟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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