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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分店因銷售過期安慕希被罰

由 雋寶霞 發佈於 財經

  中新經緯11月1日電 據上海市場監管局官網消息,日前,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閔行都市路分店新增1條行政處罰信息。因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該公司被沒收違法所得1.5元,罰款5000元。

  滬市監閔處〔2021〕122021004848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成立於2012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閔行區都市路5001號地下1層38-2、40、41部位的場所對外從事百貨零售經營活動。2021年1月16日,當事人上架銷售由其總公司配送的10瓶安幕希希臘風味酸奶(原味)(生產日期2021年1月3日,保質期6個月,淨含量230克),售價7.5元/瓶。至2021年7月4日,仍有4瓶上述酸奶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對外銷售,其中1 瓶被消費者購買,當事人發現酸奶超過保質期後當日下架剩餘3瓶酸奶。2021年7月8日,當事人報損並銷燬處理剩餘3瓶過期酸奶。上述酸奶由當事人總公司從供貨商處進貨,進貨價格為6元/瓶。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酸奶貨值金額為30元,獲利1.5元。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出,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安幕希希臘風味酸奶(原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調查,涉案商品數量較少,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決定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 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 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 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壹元伍角;2.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天眼查APP顯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閔行都市路分店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