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險避坑指南:誤導銷售,重疾險變理財險,投保謹防營銷套路

本文來源:時代週報 作者:夏子軒

“教育要從娃娃抓起,保險也一樣,越早買越划算。”六一兒童節將至,保險機構紛紛趁勢推出相關兒童保險產品。

兒童保險,是指專為少年兒童設計,用於解決其成長過程中所需要的教育、創業等費用,以及應付孩子可能面臨的疾病、傷殘、死亡等風險的保險產品;種類包含兒童意外保險、兒童醫療保險、兒童教育保險等。

近年,家長為兒童青少年配置意外險的熱情不斷提升。水滴保聯合水滴保險研究院發佈的《兒童青少年保險調研報告》顯示,意外險的銷量逐漸增加,2020年銷售比2019年增幅高達326%。

兒童保險也引發監管重視。2021年10月,銀保監會下發《關於進一步豐富人身保險產品供給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要進一步提高兒童保障水平,積極開發有特色的殘障兒童保險、兒童特定疾病保險等,加大對兒童先心病、罕見病等的醫療保障。

兒童保險市場火熱,也衍生出不少銷售亂象。據黑貓投訴平台數據,有關兒童保險的投訴信息共達1192條。其中,投訴最多的是業務員打着給孩子買個保障的旗號,將重疾險包裝成理財險,宣稱給孩子終身保障,誘導家長給孩子投保。

“投保要遵循先保障後理財的原則,讓保障的歸保障,理財的歸理財。”一名保險資深代理人分析指出,為孩子配置保險,要結合孩子自身風險考慮,理智判斷,避免衝動消費。如果保險配置和家庭實際情況“錯配”,買的保險不僅起不到作用,還可能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誤導銷售亂象

“明明想要購買終身大病保險,保險代理人卻給我推薦理財分紅險。”張敏(化名)向時代週報記者反映,她在中德安聯人壽山東分公司購買保險產品的遭遇。

2015年,張敏在家中休產假,找到在中德安聯人壽山東分公司的保險代理人李某,表明了想給孩子投保可保障終身大病保險的需求。本着對朋友李某的信任,加上沒有太多時間和精力研究各種眼花繚亂的保險產品,張敏便直接購買了李某推薦的保險產品。

“李某離職後,中德安聯人壽山東分公司新的保險代理人打電話告訴我,我給孩子投保的保險產品是一年一交的消費型理財分紅險,並不是保障終身型大病保險。”張敏表示,直到2020年,一通電話她才得知為孩子購買的並不是自己最初想要的保險產品。

瞭解到購買的保險產品與自己想要購買的不符後,張敏曾撥打電話投訴,中德安聯人壽山東分公司也派出銷售代表跟張敏接洽,但雙方並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張敏表示,當初,她並沒有保留李某的銷售話術等證據,現在只能吃啞巴虧。

兒童保險避坑指南:誤導銷售,重疾險變理財險,投保謹防營銷套路

時代週報記者注意到,目前市場上仍有不少險企代理人“掛羊頭賣狗肉”,對保險消費者進行誤導銷售。

5月26日,時代週報記者以孩子父親身份向佛山某壽險公司業務員陳好(化名)諮詢保障型兒童保險,但陳好仍向記者推薦一款返還型分紅險。

“理財分紅險每年5000元保費,算下來一天也就13元,還不夠一盒香煙錢。”陳好介紹稱,該產品能在孩子高中階段每年領取4000元;大學階段每年領取1.2萬元;30歲結婚還能領20萬;60歲後能領幾十萬,就算中途不幸得大病也能賠付,收益率高達4.25%。

“通常宣傳的收益率都是演示收益,並不等於保單的收益率。”一名保險資深人士向時代週報記者分析指出,目前年金險等理財產品宣傳時收益6%,實際收益可能只有4%,保底收益可能低至2%。

上述保險資深人士進一步解釋稱,以兩款保障性相同、保額相等的兩款兒童重疾險為例,A款不帶返還功能,總保費3萬元;B款有返還功能,總保費5萬塊錢。但是,B款只有3萬元保費用於保障,比A款多交的2萬元其實就是為返還功能交的錢,相當於儲蓄本金。這部分保費收益率會隨着市場利率、行業投資收益有所浮動。

當市場利率、行業投資收益率下行時,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及保險產品的收益率也會跟着下降,導致消費者獲得的保險投資收益也會整體下降,甚至有可能低於市場的存款利率。

“從保障角度出發,購買理財險的性價比不高。”5月27日,沃保保險相關負責人向時代週報記者分析稱,從小孩角度來説,養老、教育都是有必要的,但是理財險的保費比較貴。對於孩子來説,優先購買保障型保險產品,在預算充足,且已購買健康保障產品的前提下,可以考慮購買理財險。

監管糾偏

誘導銷售是行業頑疾。

據銀保監會數據,2021年第四季度,在涉及人身保險公司投訴中,銷售糾紛投訴為10362件,佔比為44.28%。監管重拳出擊糾偏。5月19日,銀保監會起草《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進行欺詐、隱瞞或誤導性的宣傳,不得發佈誇大產品收益、掩蓋產品風險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上述文件表明監管部門要系統地、全面地、規範地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保險機構需要把保護消費者權益放到日常工作中更重要的位置。”5月25日,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向時代週報記者表示,從長遠看,上述監管文件有利於規範保險機構的市場行為,提升行業社會形象,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在此之前,保險機構通常用“可回溯管理”的關鍵環節回放,重要信息查詢等方式,確認保險銷售問題責任,保護消費者權益。2017年6月,原保監會出台《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經營者銷售保險和理財產品時應錄音錄像。

“保險業務員推薦產品時必須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能指鹿為馬。”上述資深保險人士表示,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既有權以受到欺詐為由向商家索賠,也有權以重大誤解為由解除合同,並要求商家賠償損失。

對此,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倪一心建議,保險公司應當加大對保險銷售人員的培訓力度與管理力度,避免保險業務員不實宣傳,誤導消費者。與此同時,消費者也應該多學習保險知識,在充分了解保險信息後謹慎投保;監管部門應發揮好監管職能,對各類險種展開實時監控和核查,遏制保險亂象。

倪一心表示,在為少兒投保時,應根據孩子成長的不同階段以及家庭經濟能力來進行配置。購買前認真閲讀產品條款,詳細瞭解保險責任、保障功能、除外責任、保障及繳費年限、產品現金價值及退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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