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裝備重大擔保與訴訟信披違規 董事長朱彤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陝證監措施字〔2020〕38號)顯示,經查,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環裝備”,300140.SZ)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重大擔保。2017年12月10日,中環裝備子公司中節能六合天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合天融”)與洛陽雙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雙能)、浙江中大元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大租賃”)簽訂了2.30億元設備買賣合同,洛陽雙能與中大租賃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同日,六合天融與中大租賃簽訂了保證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洛陽雙能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六合天融及中環裝備分別於2017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28日與中大租賃簽訂了還款差額補足協議,在洛陽雙能發生任何一期支付租金違約時,承擔差額補足義務。中環裝備未及時披露上述擔保事項,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進行披露。

  二、重大訴訟後續進展情況披露不完整,未及時披露相關和解協議。2020年4月28日,中環裝備披露關於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稱前期發生的子公司六合天融涉訴事項的原告中大租賃已於2020年4月26日撤訴。經查,中大租賃之所以撤訴,是由於六合天融與中大租賃於2020年4月26日簽署了《和解協議》,約定六合天融向中大租賃返還設備貨款2.30億元,扣除設備購買方洛陽雙能已支付的租金、服務費等,還需向中大租賃分期支付1.66億元。中環裝備未及時披露《和解協議》,對重大訴訟的進展情況及可能產生的影響披露不完整,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進行披露。

  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項和第十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中環裝備時任董事長黃以武、總經理朱彤、董事會秘書齊嶽對上述第一項信息披露違規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朱彤、代董事會秘書黨紅崗對上述第二項信息披露違規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陝西監管局決定對中環裝備及黃以武、朱彤、齊嶽、黨紅崗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中環裝備應當對照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切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並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陝西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中環裝備官網顯示,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節能環保集團旗下專門從事高端節能環保裝備研發與生產的二級公司,股票代碼300140。公司秉承大國工匠產業報國的決心,致力於成為國際一流的節能環保裝備製造與綜合解決方案的提供商。目前擁有數十家子公司,10個高端節能環保裝備產業園,業務分佈在全國各省市及全球5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國節能環保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直接持股22.97%,總計持股36.99%。

  黃以武2017年11月13日至2019年10月28日擔任中環裝備董事長,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10月28日擔任中環裝備董事。朱彤2017年2月13日至2020年5月19日擔任中環裝備總經理,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11月11日擔任副董事長,2019年11月11日至今擔任董事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及黃以武、朱彤、齊嶽、黨紅崗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黃以武、朱彤、齊嶽、黨紅崗: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重大擔保。2017年12月10日,你公司子公司中節能六合天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合天融)與洛陽雙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雙能)、浙江中大元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大租賃)簽訂了2.30億元設備買賣合同,洛陽雙能與中大租賃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同日,六合天融與中大租賃簽訂了保證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洛陽雙能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六合天融及你公司分別於2017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28日與中大租賃簽訂了還款差額補足協議,在洛陽雙能發生任何一期支付租金違約時,承擔差額補足義務。你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擔保事項,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進行披露。

  二、重大訴訟後續進展情況披露不完整,未及時披露相關和解協議。2020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關於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稱前期發生的子公司六合天融涉訴事項的原告中大租賃已於2020年4月26日撤訴。經查,中大租賃之所以撤訴,是由於六合天融與中大租賃於2020年4月26日簽署了《和解協議》,約定六合天融向中大租賃返還設備貨款2.30億元,扣除設備購買方洛陽雙能已支付的租金、服務費等,還需向中大租賃分期支付1.66億元。你公司未及時披露《和解協議》,對重大訴訟的進展情況及可能產生的影響披露不完整,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進行披露。

  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項和第十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你公司時任董事長黃以武、總經理朱彤、董事會秘書齊嶽對上述第一項信息披露違規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朱彤、代董事會秘書黨紅崗對上述第二項信息披露違規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黃以武、朱彤、齊嶽、黨紅崗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對照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切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並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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