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9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昨日公佈的“關於對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顯示,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綸科技”,002341.SZ)及相關當事人存在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及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等違規行為,遭深交所公開譴責。
同時,深交所對新綸科技董事長侯毅、時任副董事長兼總裁傅博、時任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高翔、時任財務總監馬素清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新綸科技時任董事兼副總裁吳智華、傅加林、王鳳德,時任董事楊利,時任獨立董事吉明、寧鍾、張天成,監事厚飛、張冬紅,時任監事曾繼纓,副總裁侯海峯、翁鐵建,時任副總裁王友倫、肖鵬,時任董事會秘書張橋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具體來看,新綸科技存在以下兩宗違規行為:
其一,新綸科技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及利潤。
2016年至2018年,新綸科技通過全資子公司新綸科技(常州)有限公司與自然人張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成本及利潤,其中2016年虛增營業收入33655.12萬元,佔當期收入的20.29%,虛增採購成本24935.67萬元,虛增利潤7643.34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142.73%;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33828.24萬元,佔當期收入的16.39%,虛增採購成本24447.93萬元,虛增利潤9330.50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50.67%;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6233.97萬元,佔當期收入的1.94%,虛增採購成本4425.41萬元,虛增利潤1072.30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3.03%。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新綸科技2016年-2018年合計虛增營業收入7.37億元,合計虛增利潤1.80億元。
因上述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及利潤行為,新綸科技對2016至2018年度財務報表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其中,調減2016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3655.12萬元,利潤總額7643.34萬元,淨利潤7804.75萬元;調減2017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3828.24萬元,利潤總額9330.50萬元,淨利潤9337.97萬元;調減2018年度主營業務收入6233.97萬元,利潤總額1072.30萬元,淨利潤1182.74萬元。
其二,新綸科技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
廣州宏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輝電子”)為新綸科技關聯方,與新綸科技存在資金往來的情況。2017年,新綸科技支付宏輝電子資金13520萬元,收到宏輝電子資金13520萬元,佔新綸科技2016年經審計淨資產的4.27%。2018年,新綸科技支付宏輝電子資金34800萬元,收到宏輝電子資金34800萬元,佔新綸科技2017年經審計淨資產的11%。新綸科技未就上述關聯交易事項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新綸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4條、第10.2.5條,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4條、第10.2.5條的規定。
新綸科技董事長侯毅、時任副董事長兼總裁傅博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對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綸科技時任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高翔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對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綸科技時任財務總監馬素清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對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綸科技時任副總裁肖鵬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綸科技時任董事兼副總裁吳智華、王鳳德,時任獨立董事吉明、寧鍾、張天成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綸科技時任董事楊利、時任董事兼副總裁傅加林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綸科技副總裁侯海峯、翁鐵建,時任副總裁王友倫,監事厚飛、張冬紅,時任監事曾繼纓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綸科技時任董事會秘書張橋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新綸科技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新綸科技董事長侯毅、時任副董事長兼總裁傅博、時任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高翔、時任財務總監馬素清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對新綸科技時任董事兼副總裁吳智華、傅加林、王鳳德,時任董事楊利,時任獨立董事吉明、寧鍾、張天成,監事厚飛、張冬紅,時任監事曾繼纓,副總裁侯海峯、翁鐵建,時任副總裁王友倫、肖鵬,時任董事會秘書張橋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相關法規: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2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5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6條: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閲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及時瞭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2.2條: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 負責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 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覆本所所有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瞭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0.2.4條: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0.2.5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上市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三千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比照本規則第9.7條的規定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者審計,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本規則第10.2.11條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三) 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4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三) 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區南頭街道南海大道3025號創意大廈13-14樓;
侯毅,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傅博,時任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裁;
高翔,時任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
馬素清,時任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肖鵬,時任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吳智華,時任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總裁;
侯海峯,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王友倫,時任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翁鐵建,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傅加林,時任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總裁;
王鳳德,時任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總裁;
楊利,時任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吉明,時任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寧鍾,時任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張天成,時任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曾繼纓,時任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厚飛,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張冬紅,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張橋,時任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綸科技”)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及利潤
2016年至2018年,新綸科技通過全資子公司新綸科技(常州)有限公司與自然人張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成本及利潤,其中2016年虛增營業收入33655.12萬元,佔當期收入的20.29%,虛增採購成本24935.67萬元,虛增利潤7643.34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142.73%;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33828.24萬元,佔當期收入的16.39%,虛增採購成本24447.93萬元,虛增利潤9330.50 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50.67%;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6233.97萬元,佔當期收入的1.94%,虛增採購成本4425.41萬元,虛增利潤1072.30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3.03%。
因上述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及利潤行為,新綸科技對2016至2018年度財務報表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其中,調減2016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3655.12萬元,利潤總額7643.34萬元,淨利潤7804.75萬元;調減2017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3828.24萬元,利潤總額9330.50萬元,淨利潤9337.97萬元;調減2018年度主營業務收入6233.97萬元,利潤總額1072.30萬元,淨利潤1182.74萬元。
二、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
廣州宏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輝電子”)為新綸科技關聯方,與新綸科技存在資金往來的情況。2017年,新綸科技支付宏輝電子資金13520萬元,收到宏輝電子資金13520萬元,佔新綸科技2016年經審計淨資產的4.27%。2018年,新綸科技支付宏輝電子資金34800萬元,收到宏輝電子資金34800萬元,佔新綸科技2017年經審計淨資產的11%。新綸科技未就上述關聯交易事項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新綸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4條、第10.2.5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4條、第10.2.5條的規定。
新綸科技董事長侯毅、時任副董事長兼總裁傅博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對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綸科技時任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高翔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對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綸科技時任財務總監馬素清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對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綸科技時任副總裁肖鵬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綸科技時任董事兼副總裁吳智華、王鳳德,時任獨立董事吉明、寧鍾、張天成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綸科技時任董事楊利、時任董事兼副總裁傅加林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綸科技副總裁侯海峯、翁鐵建,時任副總裁王友倫,監事厚飛、張冬紅,時任監事曾繼纓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綸科技時任董事會秘書張橋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本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侯毅、時任副董事長兼總裁傅博、時任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高翔、時任財務總監馬素清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對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兼副總裁吳智華、傅加林、王鳳德,時任董事楊利,時任獨立董事吉明、寧鍾、張天成,監事厚飛、張冬紅,時任監事曾繼纓,副總裁侯海峯、翁鐵建,時任副總裁王友倫、肖鵬,時任董事會秘書張橋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傅博、高翔、馬素清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複核。複核申請應當統一由新綸科技通過本所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繫人(劉女士,電話:0755-88668240)。對於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