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擬修訂科創板、創業板IPO發行承銷實施細則

中新經緯客户端8月20日電 8月2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就《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與承銷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徵求意見稿)》《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2021年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上交所就《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與承銷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主要修訂內容包括:調整業務規則名稱、優化定價機制安排、強化報價行為監管。

具體來看:調整業務規則名稱。按照簡明清晰、便利理解的規則體系優化考慮,本次修訂將《承銷業務指引》名稱調整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與承銷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承銷規則適用指引》),統一納入“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範疇。

優化定價機制安排。一是調整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結合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最新情況,為鼓勵投資者更加充分表達投資意願,拓展詢價機制下的有效報價區間,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由“不低於10%”調整為“不超過3%”。

二是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鈎的要求。為進一步提高發行效率,同時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支持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更好行使自主定價權利,明確初步詢價結束後如確定的發行價格超過網下投資者報價平均水平的,僅需在申購前發佈1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無需延遲申購。

強化報價行為監管。為進一步落實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過程監管要求,結合投資者報價關鍵環節的業務實踐情況,督促網下投資者規範報價行為,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詢價報價應當建立投資決策機制,完善相應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遵守報價紀律,定價底稿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並且,明確將網下投資者參與詢價報價業務可能出現的違規情形納入自律監管範圍,同步細化完善可採取的具體工作措施。

同日,深交所通知,就《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2021年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2021年徵求意見稿)》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高價剔除機制。將高價剔除比例從不低於10%調整為不超過3%,明確交易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高價剔除比例。

二是明確對網下投資者報價異常行為的監管要求。新增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詢價時規範要求、違規情形和監管工作措施。增加內容主要包括:明確對投資者的內控制度及存檔要求,明確交易所向投資者採取的相關監管措施,補充列示網下投資者報價違規具體情形;明確對於涉嫌違法違規或犯罪的,將上報證監會查處,或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明確需要刊登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的相關情形。根據修訂後的《特別規定》第八條,在本所業務規則中進一步明確需要刊登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的相關情形。

四是明確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要求。在《首發實施細則》中增加關於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價格區間的要求,與《特別規定》原第八條內容一致。

五是調整個別引用條款及文字表述。與修訂後的《特別規定》做好銜接,便於理解易讀。(中新經緯APP)

【編輯:熊家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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