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審核期限調整為2個月

中新經緯客户端6月22日電 22日,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2021年修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的審核期限,從現行45天調整為2個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創業板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審核期限調整為2個月
來源:深交所

深交所表示,創業板重組註冊制實施以來,主要制度安排經受了市場的初步檢驗,市場運行平穩,開局良好。2020年10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下稱《意見》)發佈,要求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併購重組主渠道作用,完善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相關制度。為貫徹《意見》精神,加強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信息披露監管,切實發揮併購重組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功能作用,深交所對《重組審核規則》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

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在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設創業板併購重組委員會(下稱“併購重組委”),並將現有規則中重組審核機構審核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上市委審議重組上市申請,統一調整為提交併購重組委審議。同時對應修改現行規則中關於形成審議意見、出具審核報告等相關表述。

二是相應調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的審核期限,從現行45天調整為2個月。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要求,併購重組委會議需在會議召開5個工作日前,公佈審議會議時間及審議項目信息,將相應增加審核時間。重組上市的審核時間保持不變,仍為3個月。

三是為明確市場預期,根據審核實踐,暫停計時情形中增加“處理會後事項、要求進行專項核查”兩種情形。其中,會後事項主要包括併購重組委審議後至中國證監會作出註冊決定前,如標的資產出現業績大幅下滑、發生重大訴訟或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更換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等情形。同時明確審核時限的扣除計時情形範圍。

深交所提醒,於2020年6月12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深證上〔2020〕503號)同時廢止。(中新經緯APP)

作者: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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