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深圳,記者 黃靖斯)訊,對於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監管罰單從未缺席。
11月10日,廣東證監局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這張35萬元罰單開給原中投證券一營業部客户經理羅某方,處罰原因為違規持有、買賣證券。記者注意到,這是今年來第3起原中投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相關罰單,前兩例均開給了營業部負責人。
從全行業來看,2021年至今,針對違規買賣持有證券,證監會至少已開出16張罰單,其中從業人員被罰數量居前有原中投證券(3人)和英大證券(2人)。上述違規炒股案例多數為虧損,“一頓操作猛如虎”後僅5人盈利。對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證監會多采取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處罰金額從1萬元到1400萬元不等,僅1例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違規炒股虧損被罰35萬元
廣東證監局的罰單,讓原中投證券員工多年前的違規炒股細節浮出水面。
罰單顯示,羅某方為證券從業人員,2012年4月至2018年11月在原中投證券廣州開創大道北證券營業部(現歸屬中金財富證券)擔任客户經理,2018年12月離職後不再從事證券業。值得注意的是,羅某方違規炒股屬於典型“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反面教材。
在從業期間內,羅立方與丈夫肖某(現已離婚)共同控制使用證券賬户(含信用賬户)持有、買賣股票,累計成交金額68,380萬元,整體交易虧損。其中,交易資金的來源、去向主要為羅某方,交易的盈虧由其家庭共同承擔。
羅某方的中信證券賬户於2016年3月24日在中信證券廣州臨江大道營業部開立,2018年4月13日銷户。除個人違規炒股外,羅某方還涉嫌操縱親屬賬户,根據羅立方的要求和安排,劉某娟、肖某1、肖某2、羅某雲開立了證券賬户,並交由羅立方使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羅某方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35萬元罰款。
今年已有兩次前車之鑑
值得注意的是,原中投證券員工違規炒股早有前車之鑑,今年來至少已產生3起相關罰單,前兩例均指向營業部負責人。
5月25日,湖北證監局公佈了2021年的1號行政處罰,領罰的是原中投證券營業部副總經理,被罰原因同樣是違規買賣股票。罰單顯示,2009年7月至2019年7月劉某麟就職於中投證券武漢香港路證券營業部,擔任副總經理。
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間,劉某麟使用單位辦公電腦、手機合計操作弟弟“劉某”賬户交易合計11,681筆,佔委託交易的86.07%,共交易47只股票,成交金額為7070.43萬元,其中劉延麟實際控制並使用“劉某”賬户交易46只股票,成交金額6354.58萬元。劉某賬户累計賬面盈利107.94萬元,其中歸屬劉某麟為97.01萬元。
對劉延麟借用他人賬户買賣股票的行為,依據相關規定,湖北證監局沒收其違法所得97.01萬元,並處以97.01萬元罰款。
無獨有偶,3月8日,山東證監局2021年1號行政處罰同樣開給了原中投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張某春1996年進入證券業,從業已有24個年頭,先後在原南方證券、原中投證券任職,現任職於中金財富證券。
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兩年多時間內,張某春使用其配偶“康某”賬户持有、買賣股票20只,買賣股票總成交金額1012萬餘元,虧損17萬餘元。山東證監局決定對張某春處以3萬元罰款。
從業人員屢屢逾越監管“紅線”
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再次明確規定,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炒股是鐵律,但逾越監管“紅線”的案例卻屢禁不止。據不完全統計,2021年至今,針對違規買賣持有證券,證監會至少已開出16張罰單。其中從業人員被罰數量居前有原中投證券(3人)和英大證券(2人)。
從執業崗位來看,被罰的多為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經紀人、客户經理和投資顧問,也有營業部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被罰。從盈利情況來看,上述違規炒股案例多數為虧損,僅有5人盈利,盈利金額最高達1499.62萬元,最低為1361.92元。
對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證監會多采取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處罰金額從1萬元到1400萬元不等。其中“鉅額”罰單開給了廣發證券一營業部總經理江某濤,沒收江某濤違法所得1499.62萬元,並處以1400萬元罰款,合計罰沒約2900萬元。
也有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特例,9月27日,方正證券證券公司吉首人民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徐某業,因存在借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的行為,被湖南證監局採取監管談話措施;違規炒股還波及所在機構,湖南證監局同時對方正證券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