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 VS 收益分配
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否可以代持?如果發生代持,則代持合同是否有效?代持的股份收益如何分配?被代持人能獲得自己的投資收益嗎?
目 錄
一、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案例再現
二、法院關於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效力及收益分配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於上市公司股份代持之意見建議
一、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案例再現
1. 杉浦某某與龔某於2005年雙方簽訂《股份認購與託管協議》,約定杉浦某某以人民幣4.36元/股的價格向龔某購買上海某某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軟件公司)股份88萬股,並委託龔某管理;龔某根據杉浦某某的指示處分股份,對外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將收益及時全部交付給杉浦某某。
2. 2017年某某軟件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在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龔某作為股東曾多次出具係爭股份清晰、未有代持的承諾。2018年某某軟件公司向全體股東按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4元,用資本公積按每10股轉增4股的比例轉增股本,龔某名下的某某軟件股份數量增加至123.2萬股。
3. 之後雙方對《股份認購與託管協議》的效力和股份收益分配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杉浦某某請求判令龔某交付某某軟件股份的收益(包括配股、送股所取得的所有股票收益)或者按照某某軟件股份市值返還投資款,賠償2017年紅利損失以及因維權而發生的律師費150,000元、保全擔保服務費30,000元。
4. 上海金融法院判令:一、龔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杉浦某某支付2017年現金紅利352,000元(扣除應繳納税費)的70%;二、杉浦某某可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與龔某協商,對龔某名下123.2萬股某某軟件公司股票進行出售,若協商不成,杉浦某某可申請對上述股票進行拍賣、變賣,上述股票出售、拍賣、變賣所得款項中優先支付杉浦某某投資款3,836,800元,若所得款項金額超過投資款金額,超過部分的70%歸杉浦某某所有,剩餘部分歸龔某所有;三、龔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杉浦某某支付律師費100,000元、保全擔保服務費30,000元;四、駁回杉浦某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二、法院關於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效力及收益分配裁判要點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上市公司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如實披露股份權屬情況,禁止發行人的股權存在隱名代持,屬於證券市場的公共秩序性規則。行為人違反該公共秩序性規則,簽訂隱名代持證券發行人股權協議的,應認定為無效。
關於係爭股份和相關投資收益歸屬問題。法院認為,係爭某某軟件股份應歸龔某所有,龔某作為某某軟件公司股東圍繞公司上市及其運營所實施的一系列行為有效。杉浦某某向龔某支付的投資款3,836,800元應予返還,係爭某某軟件股份的收益,包括因分紅以及上市而發生的大幅增值,並非合同訂立前的原有利益,而是合同履行之後新增的利益,顯然不屬於恢復原狀之適用情形。如何分配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適用公平原則合理分配。
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就係爭股份處置方式及由此確定可分配之股份收益範圍達成一致意見,屬於依法處分自身權利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可予支持。因此,作出如上判決。
三、律師關於上市公司股份代持之意見建議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上市公司應做到發行人股權清晰,不得有重大權屬糾紛。可見,上市公司股份不得代持。
但實際交易中,往往出現相關人員為規避法律規定,以代持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當投資出現虧損或出現盈利時,均容易產生糾紛。
為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利益,本律師特對上市公司的股份持有處理提出如下分析和建議:
1.上市公司的股權應該清晰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如果發行人的股權不清晰,不僅會影響公司治理的持續穩定,還會影響公司落實信息披露、內幕交易和關聯交易審查、高管人員任職迴避等證券市場的基本監管要求,容易引發權屬糾紛。因此,上市公司股權應清晰,不得有代持行為。
2.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協議無效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股份公司的股份是否可以代持,但相關行為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證券法》是我國證券市場的基本法,證券市場的公共秩序應體現《證券法》立法宗旨。《證券法》規定,其立法目的是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可見,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協議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3.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時收益分配原則
如上所述,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行為無效,建議投資人不要實施上市公司股份代持。一旦發生上市公司股份代持,產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無效後,財產利益的處理以恢復原狀和平衡利益為原則。上市公司被代持的股份的分紅及增值收益不屬於合同訂立前的原有利益,而是合同履行之後新增的利益,不應適用恢復原狀。
分配上市公司被代持股份的收益,如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判決時會充分考慮對投資收益的貢獻程度以及對投資風險的承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