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財經訊張夢怡 12月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對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鏗、楊武正,財務負責人歐俊明、楊偉良通報批評的決定和董事會秘書羅瑞華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公告稱,公司已於2021年4月12日對外披露並於2021年5月20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2020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市場已對公司現金分紅事項形成明確預期。但公司未按照規則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公開披露的現金分紅方案,而是經董事會審議後延緩實施,影響了投資者的合理預期。
同時,公司也未就影響分紅的相關事項及時公告,風險提示不充分。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第七條,《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11.4.5條等相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公司時任董事長楊鏗、楊武正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財務負責人歐俊明、楊偉良作為財務管理負責人,均未勤勉盡責,未能有效執行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亦未能確保公司及時披露影響分紅的不確定性風險,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上述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對於本次紀律處分事項,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均回覆無異議。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楊鏗、楊武正,時任財務負責人歐俊明、楊偉良予以通報批評。
時任董事會秘書羅瑞華作為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未能確保公司及時披露影響分紅的不確定性風險。另經查明,羅瑞華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不參與公司年度分紅事項的決策和具體執行,已經按照規定督促公司就分紅事項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對相關進展事項予以關注,並在利潤分配決議作出後採取催促執行、及時與監管部門溝通確認等手段,具有一定履職盡責表現,可酌情予以考慮。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羅瑞華予以監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