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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重磅發佈!四大行等監管有新要求,“中國版”TLAC監管規則來了,更高資本要求意味着什麼?

由 太史憶秋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版”TLAC監管要求終於落地。對於已納入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的我國四大行來説,意味着將要準備更厚的“風險緩衝墊”。

10月29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標誌着TLAC監管規則在我國正式落地實施。

早在去年9月底,《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對外發布,此次正式文件與徵求意見稿相比並無顯著變化。與國際標準一致,《管理辦法》明確,我國的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G-SIBs)須於2025年1月1日實施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監管。TLAC監管指標有兩個。一是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2025年須達到16%、2028年須達到18%。同時還需滿足儲備資本要求、逆週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二是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槓桿比率,2025年須達到6%、2028年須達到6.75%。

央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總體看,實施《管理辦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影響正面,將引導其健全風險處置機制,提高穩健經營水平,更加註重業務發展與風險抵禦能力相匹配,有利於控制其非理性擴張和系統性風險的積累,促進其向多元化、綜合化的方向轉型。同時,《管理辦法》對標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最新實踐,對我國銀行參與全球化競爭也具有積極意義。

利於提高大行風險抵禦能力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防範“大而不能倒”成為反思危機教訓、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為有效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國際監管機構提出金融機構在陷入危機時應當採取“內部紓困(bail-in)”方式實現自我救助,避免動用納税人資金進行“外部援助(bail-out)”。

2015年底,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發佈了TLAC國際監管規則,要求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在保有監管資本以外,持有更多的具有次級屬性的債務工具,為抵禦風險準備更厚的緩衝墊。

所謂總損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可以通過減記或轉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損失的資本和債務工具的總和。根據FSB要求,TLAC合格工具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二級資本和非資本TLAC債務工具。

通俗來講,相較於近年來銀行業聚焦補充的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等巴塞爾協議Ⅲ所確定的資本要求,TLAC監管要求是“升級版”,專門針對G-SIBs名單內的銀行提出更高的損失吸收能力要求。

從我國情況看,2021年半年末我國G-SIBs(即工農中建四大行)總資產為120萬億元,在我國銀行業總資產佔比37%。從全球情況看,納入G-SIBs評估樣本的76家國際大銀行表內外資產為633億元,其中16家中資樣本銀行183億元,全球佔比29%,我國是入選樣本銀行最多、資產佔比最大的國家。同時,近年來我國四大行積極推進國際化經營,全球經營網絡進一步拓展,跨境業務規模持續擴大。

有業內專家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考慮到中資銀行特別是中資G-SIBs在我國和全球金融領域的影響力,實施TLAC監管對強化市場約束、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系統性金融風險、增強金融體系穩健性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處置機制,提高大型銀行風險抵禦能力。同時,通過對標全球監管最新實踐,實現監管標準一致,也有利於中資銀行平等參與國際競爭。

新型TLAC工具亮相

從國際實踐看,G-SIBs若需滿足TLAC監管要求,需要一些符合條件的“工具”支持。一銀行資本監管資深研究人士曾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國外的TLAC工具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基於合同設置損失吸收條款,即在債務工具的發行合同中明確損失吸收條款,但設有此類特殊條款通常會增加債務工具的發行成本;二是基於法律形式的保障,通過修訂破產法將部分債券品種直接認定為TLAC工具,從而降低銀行發行TLAC工具的難度和成本;三是基於金融控股集團機制設計的劣後安排,如允許金融控股集團發行符合條件的債券,用於旗下銀行子公司進行TLAC資本補充。

《管理辦法》明確了TLAC合格工具的類別,既包括普通股、優先股、永續債、二級資本債券等資本工具,也包括非資本TLAC債務工具。前幾類在國內市場已發展多年,而非資本TLAC債務工具則是一種新型TLAC工具。

《管理辦法》從是否實繳、有無擔保、期限要求、發行主體、贖回安排、次級屬性、減記轉股等方面對非資本TLAC債務工具的合格標準作出了規定,並明確七類負債為“除外負債”不可計入總損失吸收能力。後續商業銀行可根據相關合格標準,創新設計併發行非資本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

上述業內專家表示,新型TLAC工具進一步豐富了債券發行品種,有利於滿足投資者多元化投資需求。從發行端看,非資本TLAC債務工具進一步拓展了商業銀行主動負債品種。從國際同業實踐來看,非資本債務工具(如高級債、非優先高級債)是銀行負債的重要來源之一,也是銀行調節負債規模和期限結構的重要工具。從投資端看,非資本TLAC債務工具期限和發行金額較資本工具更加靈活,有利於充分對接市場多元化需求。

對四大行影響幾何?

儘管TLAC監管規則在我國落地實施,會加大國內G-SIBs的資本補充壓力,但受訪的多位分析人士認為, 我國四大行TLAC按期達標有較強保障,不會對業務經營發展和信貸供給能力造成較大影響。此外,發行TLAC工具亦不會對債券市場產生較大沖擊。

據上述業內專家分析,TLAC包括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和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槓桿比率兩大部分。其中,從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槓桿比率來看,目前四大行槓桿率均在7%以上,考慮到相較槓桿率,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槓桿比率的分子還包括二級資本和非資本的TLAC債務工具,四大行槓桿比率均已達標。

從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來看,目前四大行資本充足率水平較高,同時考慮達標時限、經營預期、政策支持等因素,按期達標有較強保障,不會對業務經營發展和信貸供給能力造成較大影響。

另有分析人士表示,一方面,距離2025年初達標時點還有3年多的時間,準備時間比較充足,有利於四大行建立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做好達標規劃並統籌安排TLAC工具發行。另一方面,國內國際雙循環格局下,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和金融體系深化改革將催生並推動許多新產業新業態快速發展,商業銀行將產生新的融資需求和盈利增長點,內源性補充能力增強。同時,辦法規定TLAC工具扣除規則2030年才實施,也為四大行創新發行TLAC工具創造了有利條件。

資本補充面臨更高監管要求也會倒逼銀行加快調整業務發展模式。中信建投研報曾表示,長期看,對TLAC監管框架的執行將促進我國四大行戰略轉型,該監管框架為我國四大行指明瞭發展方向,即向負債多元化、收入結構多元化方向轉型。四大行可藉此機會完善自身資本管理機制,使之接近國際水平,為國際化發展打下基礎。

此外,四大行TLAC工具發行不會明顯推高債券市場利率並對其他債券品種產生擠出效應。從發行需求看,考慮配套政策支持措施,達標所需要的TLAC工具融資需求預計在銀行經營的可承受範圍內。同時,TLAC工具可在2021-2024年分批發行,不會對債券市場產生較大沖擊。從市場容量來看,2020年,國內各類債券當年累計發行56.9萬億元,其中金融債券28.1萬億元、政府債券13.6萬億元、公司信用類債券11.1萬億元。

市場分析人士表示,總體看,債券市場預計能有效吸納TLAC工具發行,不會產生明顯擠出效應。(孫璐璐)